我想知道国家药品安监总局公布的药品批准文号是不是一个文号只允许一种名字的药品?请专家解答

2024-12-01 17:2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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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首先可以确定,你这个肯定不是药品,国食健字一看就是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和药品是绝对不可混为一谈的(一个是食品一个是药品),保健食品也绝对不可能替代药品起到治疗作用,如果对方是以药品的名义在卖这个东东,那么已经是有问题的了。这个批准文号是真实的,国家局网站能够查得到,名称为净宝牌圣健元胶囊,生产经营者是北京圣天方医药科技研究院。
  那么再来看你买的这个药的名字:“药王唐方组合”,保健食品的命名是有相关政策要求的:“每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称,其名称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品牌名和通用名间应有文字或符号区分。品牌名采用注册商标的,可以在注册商标名后右上角标示(®),或其后加“牌”字;未采用注册商标的及已申请注册但还未获批准的,应在品牌名后加“牌”字。”,而你买的这个药的名称并不符合这个要求。药王是商标吗?如果是那么后面有®这个标志吗?如果不是那么就应该叫药王牌。中间的唐方姑且不说,最后的组合显然不是属性名。
  其次,生产厂家一样吗,还是包装上根本就没有注明生产厂家?
  然后是对说明书的要求:“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说明书上的内容是否符合这些要求?
  个人觉得很有可能是这个东东既不是药品也不是保健食品,但是为了让买的人相信利用了其他真实的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和说明书的一些内容,因为如果改了名称那么sfda网站上也会跟着更新的,不至于查不到,更何况这个名称还不符合命名要求,通常不是特殊情况是不会批准更改名称的。

回答2:

国食健字G20060558,这个是保健食品,不能替代药品的治疗作用。从批准文号上看,这是2006年核发的,即2006年以后市场上才能买到该产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批准文号是“一一对应”关系。即一个企业生产的某一规格的药品只有一个批准文号。但是会不会出现名字更改了,但是药品没改的现象呢?也会出现。一般情况下,企业如果想更改药品名称,需要向省药监局提成申请,然后由国家药监局审,审查通过了可以更改药品名称,国家药监局会下发批文给企业。同时,在SFDA网站上也相应改动。

像你提到的这种情况,如果是一个企业生产的,可能会存在这种情况(但不一定合法)。如果生产企业也变更了,那么这个批准文号就应该换了,再用就不合法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另外建议购买药品治疗糖尿病,辅以食品养生。但是只依靠保健食品是不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