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组织的旅游中发生意外能否算工伤?
某单位于2004年1月组织了年度工作总结会议,连着开了五天会。考虑到大家辛苦了,领导决定安排最后一天为旅游活动,组织大家爬山,让大家在紧张的工作之中放松放松。小建是单位的活跃分子,喜欢在大家面前表现表现,在爬山途中又是唱歌、又是蹦跳,一不留神从山上滚了下来,导致腰部严重受伤。
问:在旅游活动中发生意外能否算工伤?
答:一般来讲,旅游活动不涉及工作而主要是企业给予职工的一种福利,因此旅游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不属于工伤范围。当然,如果是从事导游工作的除外。
2、陪客户跳舞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红星机械厂2004年1季度产销两旺,尤其是销售同比上年增长2倍。为了进一步巩固与客户的合作关系,该厂决定举办与主要客户的春季联谊活动,并指派工会与团委负责安排相关事宜。于是选择在4月3日、4日双休日期间邀请主要客户的业务负责人参加一些娱乐活动。团委书记小楼是厂里的一枝花,能歌善舞,这次活动自然肩负重任。在晚上的舞会中,小楼在陪客人跳舞的过程中不小心摔了一跤,导致踝关节骨折。小楼要求申报工伤,但单位不同意,理由是这不是上班时间,何来工伤之有。
问:单位的看法对不对,小楼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单位的认识是错误的,红星机构厂与主要客户开展联谊活动是厂里的一项工作,这项工作主要由团委来负责,小楼作为团委书记招待客人并陪客人跳舞是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因此小楼陪客人跳舞的过程中导致骨折,应该认定为工伤。
3、接受商务合作伙伴安排去旅游时受伤能够认定为工伤吗?
李建是公司的技术骨干,接受公司的指派去外地采购一项重要的设备。经过与生产厂家的谈判、协商,很快就顺利地达成了协议。该厂家为了以后长久的合作,决定邀请李建去公司参观,李建也想借这个机会全面了解该厂的实力,以便为公司寻找合适的战略合作伙伴。当天参观完后,该厂还安排李建到当地的一个风景区旅游,在旅游途中不慎遭到歹徒抢劫,将李建刺成重伤,在当地医院住院治疗了一个月。回单位后,李建向单位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问:李建这种情况能够认定为工伤吗?
答:李建是在单位安排的情况下到外地出差,又是在与合作伙伴洽谈业务的过程中接受合作伙伴的活动安排而遭遇伤害,虽然是在旅游活动,但是与工作密切相关,符合工伤认定的范围。
法律依据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
4、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篮球赛时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郭开上大学时是学校篮球队的主力队员,到集团公司上班以后也一直坚持打球。由于集团公司效益较好,经常开展一些活动,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到了年底,集团公司决定组织集团各子公司举行一些活动,其中包括篮球友谊赛。集团公司并特别安排了一天时间不上班,在活动前公司领导还一再强调“友谊第一,比赛第二”。但在篮球友谊赛中,郭开在一次激烈的对抗中受伤,导致左膝韧带断裂。对于郭开是否认定为工伤,单位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来就是娱乐,又不是工作,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虽然是一种娱乐活动,但是是公司组织的一项集体活动,是企业文化建设的一项内容,并且又是在上班时间发生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双方相持不下。
问: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后一种意见正确。所谓工作原因并非只包含自己的专职工作,工作时间并非只指平常固定的上班时间,工作场所也并非只是固定意义(狭义)上的办公地点、上班地点(如车间、办公室)。只要是用人单位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而给职工安排的与公务有关的各项任务,都可以视为是工作。
郭开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篮球友谊赛,是积极投身企业文化建设,可以说是积极工作的表现。郭开为此受伤,应该说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而受的伤,应该认定为工伤。
5、私自实验引起爆炸受伤算不算工伤?
杜明1998年毕业于化工学院化学系,同年8月分配到市化工经销公司从事业务工作。2004年5月6日在公司办公室进行化学实验时突然发生爆燃被烧伤。杜明以在工作时间和地点,从事科学试验为由请求按照因工处理。公司查明,杜明所进行的化学实验,本单位领导并不知晓,而是杜在公司业务来往中结识某乡镇化工厂厂长王忠,王忠在生产中遇到易燃性气体在有机溶剂丙酮中的溶解性问题,请杜帮助解决,并答应支付一定报酬。杜未经请示领导批准擅自为王忠进行可行性试验,结果引起爆燃事故。故此,单位不同意杜受伤为工伤。
问:杜明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杜明因私下实验引起爆炸事故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杜明利用所学知识进行科学实验和技术革新的愿望可以理解,但该公司是化工经销公司,没有科研和技术改造项目,杜明没有进行科学试验的任务,他所进行的实验与本职工作没有任何联系,其目的是为个人获得报酬,而且是背着领导干的。杜明利用工作时间,在本单位进行容易引起爆炸火灾的化学实验,本身就是违反国家、企业安全规章规定的,是蓄意违章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根本不属公司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致伤。
在此情况下,由杜明个人行为引起爆燃受伤不可能属工伤。
6、上班时干私活受伤算不算工伤?
孙志系农机厂机修车间工人,2003年5月20日10时许,瞅准车间主任不在的时候,在车间制作私用菜刀,用砂轮机打磨时,因砂轮崩碎,将其右眼打伤,造成右眼失明。事后,孙志以砂轮机维修不及时,安全防护装置不全等企业原因造成受伤为由,要求企业按因工处理,享受工伤待遇。厂方认为孙志违反企业管理规定在工作时间干私活受伤,不属于工伤。孙志不服,5月30日到当地劳动部门进行咨询。
问:孙志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本案中孙志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应按非因工处理,其理由如下:
一是从工伤认定的范围看,工伤是指职工从事本职工作或者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所致的伤亡或职业病,本案中孙志因制作私用菜刀,使用单位的设备和材料干私活,不属本单位生产工作,也与本单位利益无任何联系,不属工伤范围。
二是从受伤起因看,孙志在工作时间干私事,本身就是违反企业管理规定的。孙志因干私事受伤责任自负,而不应由企业承担。同时,他的行为应作为违反劳动纪律、损坏生产设备论处,而不能成为要求工伤待遇的理由。
7、间接刺激诱发疾病能不能算工伤?
2004年1月13日,某市建筑工程公司高层建筑施工中发生高空坠落事故,一名员工从30米高处坠落在地,脑浆崩裂而死。施工工人张艳芹闻讯后,赶到事故现场,目睹事故惨状,精神受到了严重刺激,出现精神失常,经住院治疗未能痊愈。张艳芹亲属向当地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处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经社会保险处调查查明,张艳芹并非在工作中直接受伤导致精神失常,研究认定张艳芹不能按因工处理。
问:社会保险处的意见是否正确?
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张艳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履行施工职责,及时帮助公司清理事故现场,因为目睹自己熟悉的同事死于事故的悲惨状况,精神上受到严重伤害,导致精神失常。虽然高空坠落事故与张艳芹没有直接关系,但张艳芹作为现场施工者及时清理现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遭受极大刺激、精神上受到伤害而引发的精神病,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处的处理意见是不正确的,张艳芹同志应当按工伤待遇处理。
8、出差期间私自旅游时摔伤,算不算工伤?
2004年1月16日化工公司技术员刘立民参加在北京举办的为期5天的技术培训班。1月20日培训班结束后,刘立民没按规定时间返回单位,到香山旅游。刘立民在爬山时,不慎摔伤,造成右臂骨折,就地医治。事后向公司提出工伤待遇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公司劳资部门经调查认定,刘立民是在培训结束后到香山旅游爬山时摔伤的,属于个人生活行为,与工作和指派的学习无关,刘立民摔伤属非因工受伤。刘立民不服,与劳资部门进行争辩:我参加技术培训班是由公司指派,属因公出差,受了伤应属于工伤,享受工伤待遇。劳资部门还是不同意,刘立民又同经理吵闹,要求认定工伤。经理也倾向不同意,并请示当地劳动保障部门。
问: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不能按工伤处理。职工因公出差期间,遭到意外伤害并不一定都是工作原因,而只有是工作原因造成意外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刘立民受公司指派参加技术培训班,确属因公出差,学习结束后顺便到香山游玩也在情理之中,但要区别因公和因私,旅游是个人生活行为,在游玩时不慎摔伤显然不是工作原因造成的。故此,刘立民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无论他怎样闹,也不能把旅游变成工作。他旅游时受伤只能按非因工处理,或者由旅游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来补偿。
9、职工在单位集体宿舍受伤能否按因工处理?
王霞系编织厂临时工,2004年1月18日下夜班后回单位集体宿舍睡觉,宿舍床为上下铺,王霞刚坐到下铺时,突然上铺床板掉下,将其头部砸伤。经查明,上铺无人使用,床板掉落是由于长期失修,螺丝钉松动造成的。事后王霞向单位提出工伤待遇申请,要求按照工伤处理,单位以王霞受伤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与工作无关为由,不同意认定为工伤。24日,王霞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咨询。
问:王霞受伤能否按工伤处理?
答:该厂对王霞受伤处理意见是不正确的。本案中,王霞是值夜班后住在该单位集体宿舍的,床板掉落是由于床铺维修不及时,螺丝钉松动造成的,王霞负伤并非本人因素所致,其直接原因是由于企业安排职工居住的职工集体宿舍或内部设施存在不完全隐患,企业疏于管理,维修不及时,而并非职工个人因素造成倒塌而致使职工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要区别作为工厂设施的集体宿舍和职工家庭宿舍,如果职工住在家里发生这种事情,就不应认定为工伤,因为是个人生活行为,与工作无关。故此,王霞受伤与该厂生产和内部设施有直接关系,编织厂理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王霞被床板砸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规定:企业以临时工棚作职工集体宿舍,质量很坏,没有及时修理,工棚倒塌,职工负伤致残或被压死者,有可靠证明,可以享受因工待遇。又规定:职工因紧急任务加班加点至深夜,不能回家休息,临时在工作地点睡眠,遭到意外事故而负伤或者死亡,而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的,可以比照工伤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10、职工在单位集体食堂就餐发生食物中毒能按工伤处理吗?
1997年6月20日中午,服装厂集体职工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李春英等五位职工因中毒病情严重,被当即送到医院进行抢救治疗,李春英因中毒较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余四人经抢救治疗脱离危险。后经事故调查,中毒原因是该厂职工食堂从市场个人小摊采购的猪肉变质造成的,27日服装厂经研究对因中毒事件受害者均按工伤处理,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本案中职工集体食物中毒按工伤处理是正确的。职工在企业集体食堂就餐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是因企业管理不善,对食堂食物购置渠道审查管理不力,食物安全卫生质量把关不严,食物不符合卫生条件等企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并非职工本人责任。因企业原因造成职工伤、残、亡,就应由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故此,本案例职工在单位集体食堂就餐,因吃变质的肉食中毒造成伤、残、亡,应当认定为工伤。
11、工作岗位上负伤,当时未察觉,事后发作还能认定为工伤吗?
彭自强系包装公司职工,2002年11月2日下午,公司领导指派其帮助搬运机器设备,搬运中扭伤腰部,当时只觉腰部酸痛,同事帮其按摩几下,感觉无碍,没有向公司报告,就下班回家了。第二天早晨起床时感觉腰臀腿足痹痛,行动困难,到医院检查诊断为右梨状肌损伤,并进行住院治疗,11月7日彭自强向公司提出工伤待遇申请,经公司研究同意上报,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处调查属实,认定彭腰部受伤为工伤。
问:工作岗位上负伤,当时未察觉,事后发作还能认定为工伤吗?
答:本案涉及的问题是职工负伤当时未报告、事后发作被确诊,能否认定为工伤。职工工伤有轻重之分,只要有可靠证据证明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由于工作原因负伤,并有医院诊断证明的,一般就应属工伤。本案中,彭自强受企业领导指派搬运机器设备,属于从事企业生产工作活动,期间扭伤腰部,当时感觉不重,未报告公司,但现场同事发现并能作证,情况属实,又根据医院诊断为腰部扭伤导致右梨状肌损伤,故此,应当认定为工伤。现行政策要求,工伤报告的治疗要及时。这样做才有利于工伤职工的治疗和康复,也有利于认定工伤的调查取证。特别是一些扭伤、拉伤等轻伤,如果不及时治疗会使伤情发展加重,或者变成陈旧性疼痛,很难确定是工伤或非因工负伤。
根据我国《劳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如是在上下班的途中,并且是在正常的上下班时间、必经的上下班途中,因被抢劫而致伤,是属于工伤的。
不算吧,你又不在工作场所内受伤
以下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而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有三种类型: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导致伤亡的;
●醉酒导致伤亡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
不算,只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才可以算是工伤
不算工伤,因为工伤是指工作过程中,因为工作所受的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