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规定具体什么病,但符合伤残规定的可以办理病退。
根据《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第五条 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军官、文职干部退休安置,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审批。
第六条 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士官退休安置,由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被评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扩展资料
根据《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第八条 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翌年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军队退休干部、士官安置计划,单独列项。
伤病残军人退休安置去向审定,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审定安置去向时,部队除提供伤病残退休军人符合安置去向审定条件的材料外,应当提供《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或《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
第九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工作,纳入年度军队退休干部安置交接工作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以及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年度安置计划,由总参谋部和民政部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分别下达。
符合上述条件的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年度安置计划,由总政治部汇总后,纳入残疾士兵年度安置计划。交接工作由干部部门会同优抚安置机构实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现在军官办理病退都极其困难,没有各兵种、大军区机关批准是不行的。士官病退可想而知,一般是有病治病,留在部队。近年来,战士生病滞留部队的问题,已引起总部的高度重视,加大力度予以清理和移交。一般是处理办法,也是交到地方民政部门,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
如果你非要问什么病可以办理病退,那你得到的答复就是什么病也不能办理病退,因工作或者职业特点引发的疑难病情也只能是滞留部队。
您好。我记得条令条例规定,士兵患精神病半年或半年以上不能治愈的,可提前退伍。 谢谢,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