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8年8月1日起,海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月工资标准为2020元,非全日制用工为18.5元/小时,分别比原来提高130元/月、1.5元/小时。
据悉,我市最低工资实行一类地区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根据《通知》精神执行我市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