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法规,属于法律范畴,具有法律效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因此,制定行政法规是宪法赋予国务院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国务院推进改革开放,组织经济建设,实现国家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行
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行政法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2、政府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一般仅仅是行政文书,对一定范围的人或事有约束力,而不像法律有普遍约束力。
“规范性文件”是法律中经常出现但又并不局限于法律领域的一个概念,它主要是指具有规范性(即规定权利和义务)的、适用于不特定对象的各种文件。在非法律领域,“规范性文件”主要被用来指对某一群体具有纪律约束力的文件。
例如,2013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就将共产党的某些纪律性文件称为“规范性文件”。正因为“规范性文件”也用于法律之外的领域,因此有的国家机关或者学者有时会使用“法律规范性文件”或者“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概念来特指那些法律上的规范性文件。
但一般的政府文件会做出相应的规定,但具体到个案时还是会根据文件再套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则此时就具备了法律效力。
扩展资料:
政府文件(各级司法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
“规范性文件”是在法律体系中数量可观、对公民权利和义务具有重大影响但其性质和地位却又不甚明确的一类法律文件。
在法律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于这类法律文件的界定和对效力等级的确定都只能在坚持法律体系统一性的前提下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予以推论。
正是基于这个指导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与规范性文件不加区分的做法是错误的,目前法理学教科书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等级等同于法律、将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等级等同于行政法规的观点也是不能成立的。
而要解决司法机关规范性文件的乱象,最可行的方法莫过于从宪法解释入手,将这些文件直接纳入现有法律体系的范畴。
当然,要将上述推论和方案真正付诸法律实践还有待于法律予以明确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因此,制定行政法规是宪法赋予国务院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国务院推进改革开放,组织经济建设,实现国家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行政法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政府文件一般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公民和组织制定并下发的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具有普遍约束力。
行政法规属于立法法规定的法律、法规,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政府文件属于规范性行政措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一般的政府文件会做出相应的规定,但具体到个案时还是会根据文件再套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颁布的或地方政府颁布的具有法律效力,该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和民事法律相抵触。
政府文件,行政机关具有约束性,规范性的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是具有针对性的约束力。
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具有法律效力。
参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