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重新就业后的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之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免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工资、薪金所得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内容内,退役军人重新就业后所得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因此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的个税免征额是3500元,超过3500元的部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是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社会保险费用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所以应纳税所得额=工资收入所得-社会保险费用-3500,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的范围分为7级: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500元的税率是3%,速算扣除数为0;
超过1500元但不超过4500元的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为105;
超过4500元但不超过9000元的税率是20%。速算扣除数为555;
超过9000元但不超过35000元的税率是25%,速算扣除数为1005;
超过35000元但不超过55000元的税率是30%,速算扣除数为2755;
超过55000元但不超过80000元的税率是35%,速算扣除数为5505;
超过80000元的税率是45%,速算扣除数为13505。
个体现在不需要纳税。除非是办公司,做法人那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