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的。根据《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给第三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很可能会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温馨提示:以上解释仅供参考。
应答时间:2021-07-15,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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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你这是为他人虚开发票
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
1. 为他人虚开。
2. 为自己虚开
3.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4. 介绍他人虚开
以上四种行为有其一就是虚开增值税发票。
第一种虚开情况是不真实的交易。
第二种虚开情况是“1.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那怕进行了实际的交易,票物相符也不行。
企业给第三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极有可能会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同时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虽然没有对增值税发 票上的银行账户提出要求,但在实际操作中,增值税专用发 票上的银行账户必须是实际发生购销业务的双方、也就是增值税专用发 票上注明的销货方和购货方的银行账户,与实际收取货款或支付货款的银行账户一一对应(实际收取或支付货款,肯定不能是第三方的开户银行账户或个人账户):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 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