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驾驶人可以在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条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驾驶人在户籍地以外办理驾驶证审验业务,不需要提交居住证明。
1、可以,根据2016年4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驾驶证新规,驾驶证可以异地办理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补证、换证等业务,不一定要在驾驶证核发地办理。
2、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七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