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许可和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第三类
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非法人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审查规定》的通知(闽食药监械[2012]43号)要求:零售
药店兼营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场所面积同药店;经营场所面积60平方米以上方可申请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非法人)许可、备案依据: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2、《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总局令第8号),3、《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闽食药监械[2013]14号),4、福
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非法人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审查规定》的通知(闽食药监械[2012]43号)。
适用于零售药店的医疗器械经营范围为:三类6815注射穿刺器械、6866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二类6801基础外科手术器械、6820普通诊察器械、
6826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6827中医器械、6856病房护理设备及器具、6857消毒和灭菌设备及器具、6864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6865医用
缝合材料及粘合剂;一类。
二、从事医疗器械经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
(二)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贮存场所;
(三)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贮存条件,全部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贮存的可以不设立库房;
(四)具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五)具备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还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鼓励从事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建立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三、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
(四)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说明;
(五)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经营设施、设备目录;
(七)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
(八)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
(九)经办人授权证明;
(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表
四、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填写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并提交以下的资料:
1.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
4.企业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
5.企业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实际使用面积)、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6.企业经营设施和设备目录;
7.企业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
8.经办人授权证明;
备案材料应完整、清晰,使用A4纸打印装订并附有目录,复印件加盖公章后与电子版一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