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第41条规定,\x0d\x0a\x0d\x0a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x0d\x0a\x0d\x0a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x0d\x0a\x0d\x0a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x0d\x0a\x0d\x0a 从此条款,可以看出,主要的评标办法,是(1)综合评标法;(2)最低评标价法。\x0d\x0a\x0d\x0a 一、综合评标法:( 俗称“打分法” )\x0d\x0a\x0d\x0a 特点:把涉及到的招标人各种资格资质、技术、商务以及服务的条款,都折算成一定的分数值,总分为100分。评标时,对投标人的每一项指标进行符合性审查、核对并给出分数值,最后,汇总比较,取分数值最高者为中标人。\x0d\x0a\x0d\x0a 评标时的各个评委独立打分,互相不商讨;最后汇总分数。\x0d\x0a\x0d\x0a 优点:\x0d\x0a\x0d\x0a 1,比较容易制定具体项目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x0d\x0a\x0d\x0a 2,评标时,评委容易对照标准“打分”;\x0d\x0a\x0d\x0a 要点:\x0d\x0a\x0d\x0a 1,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事先列出需要考评的具体项目和指标以及分数值;\x0d\x0a\x0d\x0a 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来制定评标标准,不得擅自修改;比如,价格分占30--60%的比例,不能改变超出范围。\x0d\x0a\x0d\x0a 3,分数值的标准不宜太笼统。不可以制定“价格分”为40分,而没有细则;要说明个各投标人的具体分数值如何计算;还应细分每一项的指标,包括“技术分30分”包括那些考核指标,如何计算给分或者扣分的标准办法。\x0d\x0a\x0d\x0a 难点:\x0d\x0a\x0d\x0a 1,难于细致制定评分标准,精确到每一个分数值;\x0d\x0a\x0d\x0a 2,难于找出制定技术和价格等标准分值之间的平衡关系;\x0d\x0a\x0d\x0a 3,难于事先制定并且公布具体计算的“基准价格”等参数和计算办法;特别是在目前不正当竞争行为比较多的情况下,容易被个别的投标人或者评委人为地破坏;\x0d\x0a\x0d\x0a 4,难于在标准细化后,最大程度的满足招标人的愿望。\x0d\x0a\x0d\x0a 缺点:\x0d\x0a\x0d\x0a 1,具体实施起来,评标办法和标准可能五花八门,很难统一与规范;\x0d\x0a\x0d\x0a 2,在没有资格预审的招标中,容易由于资格资质条件设置的不合理,导致“歧视性”条款,造成不公,引起质疑和投诉;\x0d\x0a\x0d\x0a 3,如果评分标准细化不足,则评标委员在打分时的“自由裁量权”容易过大;\x0d\x0a\x0d\x0a 4,容易发生“最高价者中标”现象,引起对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质疑。\x0d\x0a\x0d\x0a 二、经评审最低价中标办法:\x0d\x0a\x0d\x0a 特点:把涉及到投标人各种技术、商务和服务内容的指标要求,都按照统一的标准折算成价格,进行比较,取“评标价最低者”为中标人的办法。评标时,评标委员可以是“同一专业”的,也可以是不同专业,而互补的;可以讨论协商。最后,各个评委独立提出意见,汇总得出评标结论。\x0d\x0a\x0d\x0a 要点:\x0d\x0a\x0d\x0a 1、对于资质,资格,业绩等等条件,采取的是“合格者通过;不合格者淘汰”的办法。优于或者超出,不予“加分”。\x0d\x0a\x0d\x0a 比如:现行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做法是:先进行“初步审查”即“符合性审查”(审查有无法人代表授权书;投标保证金;是否签字等)--再进行商务条件符合性审查--再进行技术指标符合性审查--再进行价格折算;最后,进行比较。\x0d\x0a\x0d\x0a 2、特殊情况下,允许对某种情况的投标人“加价”。比如,在国际招标中,对于“国产和国内供应”,和直接进口者相比,允许有15%的“加价”,即:拿国内生产供应的投标,+15%以后与直接进口的投标价,进行比较,低价者中标。再比如,对于技术商务指标允许有偏差的,其偏差部分,也“加价”折算,一般是加价0.5%.\x0d\x0a\x0d\x0a 优点:\x0d\x0a\x0d\x0a 1、最适合使用财政资金和其他共有资金而进行的采购招标,更能体现“满足需要即可”的公共采购的宗旨。\x0d\x0a\x0d\x0a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原则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的满足招标人的要求和意愿;\x0d\x0a\x0d\x0a 3、通过竞争,突出体现招标能够节约资金的特点,根据统计,一般的节资率在10%左右。\x0d\x0a\x0d\x0a 4、评标比较科学,细致;可以告知每个投标人各自不中标的原因。\x0d\x0a\x0d\x0a 缺点:\x0d\x0a\x0d\x0a 1、事先(招标前)的准备工作,要求比较高;特别是对于关键的及技术和商务指标,需要标注“*”的,需要慎重考虑;那种指标,只要有一项达不到招标人的要求,即可判定为“没有实质上响应招标要求”而做为“不合格”,不能再进入下一轮。\x0d\x0a\x0d\x0a 2、评标时,对评委的要求比较高;需要评为认真考评和计算,才能得出结果。比较费时间。\x0d\x0a\x0d\x0a 3、虽然多数情况下,避免了“最高价者中标”的问题;但是,对于某些采用公有资金但是具有竞争性需要的国际招标引进项目,难以准确的划定“技术指标”与价格的折算关系,表现不出“性价比”的真正含义;比如,目前国际招标的办法,技术上的正偏差(高水平的技术因素,加价因素也只有0.5%,有时反映不出真正的水平差距;)导致招标人即使有资金有理由,也难以引进水平更高一点价格也稍高一点的设备和技术。\x0d\x0a\x0d\x0a 合理最低价评标法就是项目业主通过招标选择承包人,在所有的投标人中报价的合理最低价者,即成为工程的中标人。这里“合理最低价”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是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企业自身成本的除外,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价不一定是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价。评标价是一个以货币形式表现的衡量投标竞争力的定量指标,它除了考虑价格因素外,还综合考虑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工期、承包人的以往施工经验及施工新技术的采用等因素。
《招标投标法》第41条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从此条款,可以看出,主要的评标办法,是(1)综合评标法;(2)最低评标价法。
一、综合评标法:( 俗称“打分法” )
特点:把涉及到的招标人各种资格资质、技术、商务以及服务的条款,都折算成一定的分数值,总分为100分。评标时,对投标人的每一项指标进行符合性审查、核对并给出分数值,最后,汇总比较,取分数值最高者为中标人。
评标时的各个评委独立打分,互相不商讨;最后汇总分数。
优点:
1,比较容易制定具体项目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
2,评标时,评委容易对照标准“打分”;
要点:
1,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事先列出需要考评的具体项目和指标以及分数值;
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来制定评标标准,不得擅自修改;比如,价格分占30--60%的比例,不能改变超出范围。
3,分数值的标准不宜太笼统。不可以制定“价格分”为40分,而没有细则;要说明个各投标人的具体分数值如何计算;还应细分每一项的指标,包括“技术分30分”包括那些考核指标,如何计算给分或者扣分的标准办法。
难点:
1,难于细致制定评分标准,精确到每一个分数值;
2,难于找出制定技术和价格等标准分值之间的平衡关系;
3,难于事先制定并且公布具体计算的“基准价格”等参数和计算办法;特别是在目前不正当竞争行为比较多的情况下,容易被个别的投标人或者评委人为地破坏;
4,难于在标准细化后,最大程度的满足招标人的愿望。
缺点:
1,具体实施起来,评标办法和标准可能五花八门,很难统一与规范;
2,在没有资格预审的招标中,容易由于资格资质条件设置的不合理,导致“歧视性”条款,造成不公,引起质疑和投诉;
3,如果评分标准细化不足,则评标委员在打分时的“自由裁量权”容易过大;
4,容易发生“最高价者中标”现象,引起对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质疑。
二、经评审最低价中标办法:
特点:把涉及到投标人各种技术、商务和服务内容的指标要求,都按照统一的标准折算成价格,进行比较,取“评标价最低者”为中标人的办法。评标时,评标委员可以是“同一专业”的,也可以是不同专业,而互补的;可以讨论协商。最后,各个评委独立提出意见,汇总得出评标结论。
要点:
1、对于资质,资格,业绩等等条件,采取的是“合格者通过;不合格者淘汰”的办法。优于或者超出,不予“加分”。
比如:现行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做法是:先进行“初步审查”即“符合性审查”(审查有无法人代表授权书;投标保证金;是否签字等)--再进行商务条件符合性审查--再进行技术指标符合性审查--再进行价格折算;最后,进行比较。
2、特殊情况下,允许对某种情况的投标人“加价”。比如,在国际招标中,对于“国产和国内供应”,和直接进口者相比,允许有15%的“加价”,即:拿国内生产供应的投标,+15%以后与直接进口的投标价,进行比较,低价者中标。再比如,对于技术商务指标允许有偏差的,其偏差部分,也“加价”折算,一般是加价0.5%.
优点:
1、最适合使用财政资金和其他共有资金而进行的采购招标,更能体现“满足需要即可”的公共采购的宗旨。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原则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的满足招标人的要求和意愿;
3、通过竞争,突出体现招标能够节约资金的特点,根据统计,一般的节资率在10%左右。
4、评标比较科学,细致;可以告知每个投标人各自不中标的原因。
缺点:
1、事先(招标前)的准备工作,要求比较高;特别是对于关键的及技术和商务指标,需要标注“*”的,需要慎重考虑;那种指标,只要有一项达不到招标人的要求,即可判定为“没有实质上响应招标要求”而做为“不合格”,不能再进入下一轮。
2、评标时,对评委的要求比较高;需要评为认真考评和计算,才能得出结果。比较费时间。
3、虽然多数情况下,避免了“最高价者中标”的问题;但是,对于某些采用公有资金但是具有竞争性需要的国际招标引进项目,难以准确的划定“技术指标”与价格的折算关系,表现不出“性价比”的真正含义;比如,目前国际招标的办法,技术上的正偏差(高水平的技术因素,加价因素也只有0.5%,有时反映不出真正的水平差距;)导致招标人即使有资金有理由,也难以引进水平更高一点价格也稍高一点的设备和技术。
合理最低价评标法就是项目业主通过招标选择承包人,在所有的投标人中报价的合理最低价者,即成为工程的中标人。这里“合理最低价”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是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企业自身成本的除外,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价不一定是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价。评标价是一个以货币形式表现的衡量投标竞争力的定量指标,它除了考虑价格因素外,还综合考虑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工期、承包人的以往施工经验及施工新技术的采用等因素。
具体的计算方式每个标会有区别,应以招标公告为准。
国内招标大致分四个体系:政府采购、中央投资、工程招标、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每个体系对评标办法的解释和使用各有不同。
评标方法
(1)政府采购招标: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
(2)中央投资项目招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
(3)工程招标: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价法(即打分法)。
综合评分法
(1)政府采购招标: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计算公式: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2)中央投资项目招标:称为综合评估法;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称为综合评价法;经商务部批准方可使用综合评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
(1)政府采购招标:最低评标价法,是指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最低评标价法,是指在商务、技术条款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时,评标价格最低者为推荐中标人,按规定的量化方法,计算得出的价格为最终评标价。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1)中央投资:以投标报价以及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2)工程: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