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特性有哪些

2024-10-31 00: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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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特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实现这一总目标,就必须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真正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正是在实现这一总目标的进程中表现出来的。
科学而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必须具有科学而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对此,邓小平早在改革开放初期就强调,“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通过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体制,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在这一过程中,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是根本,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是关键。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行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四中全会载明“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表明了中国共产党愿意更大程度地发挥宪法作用的改革姿态;通过部署重点领域立法,则体现了依法治国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密切联系,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高效而切实的法治实施体系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备高效而切实的法治实施体系。法治实施主要表现在依法行政,要求各级政府在党的领导下,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建设高效而切实的法治实施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行政执法的主体能够完全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严格行使公权、履行公职,严格保障行政客体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会遭受行政性权益侵害,还能依法积极参与治国理政;政府与公民、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都能在法治格局中明确自身的法律定位、法律支持和法律约束,并且形成良好的、有序的依法互动,确保国家在法治的轨道上安全、平稳、快速地发展。
公正而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对司法实行更加严密的监督,司法活动才能摆脱人为因素的干扰,使法律成为司法天平的唯一砝码。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在司法监督体系的框架中,司法公开、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等是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尤为重要。通过法院庭审直播网和裁判文书网、通过检察院网络实时查询系统、通过公安部门网络执法公开平台等形式,积极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和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和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这是四中全会提出的要求,也是严密的法律监督体系所必须达到的效果。
健全而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四中全会提出的“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之一。没有健全而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作为动力,依法治国的“法治机车”就开不动、跑不快;没有健全而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作为调节,依法治国的“法治机车”就可能跑偏、脱轨。只有保障体系科学、机制健全、资源充分,才能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才能更好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四中全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等改革措施,正是为实现这一目标采取的重大改革措施。健全而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重要举措。
崇高而严格的党内法规体系
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四中全会把完善党的法规体系放在依法治国的语境里,是在强调党的行为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法律不仅要约束普通公民的行为,对党的行为也起到约束作用。这不仅体现出我们党的规则意识更加强烈,同时也反映出我们党更加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回答2:

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特性:

1、以人民民主思想为基础。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当家作主,最根本、最重要的是掌握国家权力。我国以宪法为统帅的法律体系体现了人民性。
2、由基本国情决定的。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法律体系不同于西方,不能用西方的法律体系套中国的法律体系。外国法律体系中的成功做法,符合我国国情,我国需要,应当借鉴,特别是有利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国际社会通行的法治原则和做法,我国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吸纳。
3、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现代法治重视人权保障。2004年宪法修正案,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表现了国家对人权的重视。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1997年刑法修订,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保障法、保护法的颁布实施,都加强了对公民特别是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保障。
4、强调维护法制的统一性。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法律一经通过并实施,在全国具有统一效力。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但不得就犯罪和刑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作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回答3:

  首先,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是全社会法律意识的高度强化和法律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威。
  所有机关、团体、政党和个人的政治行为,都必须以法律为最高准绳,都必须服从法律,实际上就是要服从人民的意志。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传统的国家至上、政党至上的观念。这就要求每个人都必须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法律意识上的这个根本性的变革,正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随着法治国家的建立,法律制度也必然产生根本性的变革,这主要是表现在整个社会法律机构的专门化,法律权力运行的相对独立性。正如我国宪法中所规定的,立法、司法、检察,都有专门的机构独立地行使其各种法律权力。立法权、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不受任何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时,宪法和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除了国家立法机关之外,任何机构、任何个人都无权改变宪法和法律。没有不受法律制约的权力,任何权力的根据和来源都是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宪法和法律的规范和约束。总之,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宪法和法律具有绝对至高无上的权威。

  其次,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是社会权力结构的规范化、法律化。
  社会的权力结构状况,是该社会民主政治发展程度的一个基础性因素,因而也是该社会政治文明发展历史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由于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使社会结构日益法治化,而这种法治化了的社会结构,就使各种不同权力主体的性质和地位,具有了确定的法律依据。各种权力主体之间的关系,有了明确的法律界限。各种权力主体之间的交往,有了正常的法律规范。这样,就形成了社会的经济权力主体、政治权力主体、国家法律权力主体和国家行政权力主体之间,建立在统一的法律关系基础上的、职能明确又互相制约的权力结构体系。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国家和企业的关系、执政党与政府的关系、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都逐渐建立起了相应的法律关系。

  再次,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是权力运行机制的规范化、法律化。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权力运行机制上所形成的根本变化,主要表现在由权力运行机制的人治性质转变为权力运行机制的规范化、法律化。执政党对国家的政治领导权的行使,实质就是依法执政。有法人地位的企业,要依法经营。政府的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国家法律机关行使法律权力,如立法机构、审判机构、检察机构,同样也必须依法行使自己的不同性质的法律权力,这样,各种不同的权力主体在行使自己的权力的过程中,就排除了对权力正常运行的非法干扰。权力运行机制的法治化,另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各种权力主体在权力交往过程中,要有确定的法律权力中介。这实质上是任何的权力运行过程中,都要受通过法律权力中介而形成的不同权力之间的互相制约。不同权力主体之间互相行使权力,必须成为一种法律行为,不能是直接的行政性行为。实践证明,权力运行机制的规范化、法律化,对于清除各种特权现象,预防和惩治腐败,是一种有效的法律制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