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问题

2025-01-05 14:4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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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个人认为:
1、关于未书面签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按每月双倍工资支付。即从第二个月开始,每个月须多付1000给你,总共是2000元;
2、提前三十天通知的情形只有三种,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相关规定。你所在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适用提前三十天通知的情形,而应该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因你只工作不满六个月,所以只有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即500元,而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两倍,即1000元。
总共是3000元。
3、第三个月按转正待遇走,和你说的一样;
4、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800元属于货币性收入,故应该在经济补偿或者赔偿中体现。
如果算上800元,那么总共应该是5400元。

回答2:

你好!
第一个月是没有双倍工资的。所以你可以拿到的工资是5000元。经济补偿金没有,但可以拿赔偿金1个月工资(因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1、试用期按2个月算。第三个月按转正工资。
2、可以体现,都是劳动报酬。

回答3:

1。第三个月可以按照正式的待遇领取工资。
2。这800元应该在上述赔偿中体现。

回答4:

这个是不对的,第一劳动合同规定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倍工资是在试用期以后两个月的工资是双倍也就是4000元(包括你的工资,看仔细他是支付不是赔偿)
同时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也就是解雇你还要赔你500元
,如果你是包薪员工会算在你的赔偿内,如果你是底薪+加班费的员工就不会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