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企业出租自有房屋需交纳税如下:
一、增值税
企业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按“现代服务—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按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5、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
7、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房产税
1、企业出租房屋,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2、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3、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4、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5、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三、印花税
企业出租房屋签定的租赁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需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税率为0.1%。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四、企业所得税
1、企业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须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1、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
3、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5、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7、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房产税优惠政策。
企业出租自有房屋属于营改增范围,增值税在国税缴纳,地税涉及以下税种:
1.附加税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2.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房屋出租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3.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税率为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
4.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据转让财产收入,故该项收入应参与企业所得税计算。
5.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注意事项
1.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收取固定收入,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附加税,百度百科-房产税,百度百科-印花税,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百度百科-城镇土地使用税
营改增后企业对外出租房屋需缴纳:增值税、房产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
企业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按"现代服务-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按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企业出租房屋,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企业出租房屋需按规定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市区及乡镇不同适用7%、5%两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费2%计算缴纳。
扩展资料:
公司出租房屋计算办法
一、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计税办法选择简易征收
1. 增值税:按照5%的税率计算;
2. 城市建设维护费:增值税*7%;
3. 教育费附加:增值税*3%;
4. 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2%;
5. 水利基金:按照0.08%的税率计算;
6. 印花税:按照0.1%的税率计算;
7. 房产税:按照12%的税率计算;
8. 企业所得税:租金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参考资料:上海税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营改增后企业对外出租房屋需缴纳:增值税、房产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
企业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按"现代服务-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按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企业出租房屋,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企业出租房屋需按规定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市区及乡镇不同适用7%、5%两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费2%计算缴纳。
扩展资料:
公司出租房屋计算办法
一、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计税办法选择简易征收
1. 增值税:按照5%的税率计算;
2. 城市建设维护费:增值税*7%;
3. 教育费附加:增值税*3%;
4. 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2%;
5. 水利基金:按照0.08%的税率计算;
6. 印花税:按照0.1%的税率计算;
7. 房产税:按照12%的税率计算;
8. 企业所得税:租金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参考资料:
上海税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单位出租房屋属于营改增范围,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11%,征收率为5%。地方税费涉及以下:
附加税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称“三税”)单位和个人,征收标准为“三税”实际缴纳额的2%。
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房屋出租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税率为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
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据转让财产收入,故该项收入应参与企业所得税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