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就“十二五”规划编制进行专向调研。其中,全国人大财经委在收入分配分配改革方面形成专项报告,提出了建全保障体系、强化税收调节等政策建议。同时,全国人大预算工作委员会提出,税收调节应该适当提高居民生活费用标准,准确掌握居民实际收入,加强对企业高管人员收入监管。
要通过税收政策来调节收入分配差距,首先应该反映在个人收入所得税征收的合理化和科学化上。因为个人收入所得税是涉及人口面最广的收入分配调节税政策,而且目前因缴纳所得税而“被调节”的群体,包含了很高比例的大众工薪阶层人口。
近年来,许多地方的个人所得税连续荣登税收收入增长比例最快的税收品种,但是税前免征额,也就是通常所讲的个税起征点,并没有按照生活成本上涨速度来核定,尤其是在一些发达省区和大中城市,税前免征额远远小于生活成本。在发达地区,房价、房租和各种生活必需品的价格上涨,在2007年、2008年迅速上涨后,经过金融危机过后的短暂平静后,2009年、2010年又继续以高于过往记录的速度攀升。而个人所得税的税前免征额设定,明显没有根据生活成本上涨的客观现实,即时上调。
从“十二五”规划的角度出发,“反向调节”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征收政策,不应该在延续下去。收入分配的税收调节,首先要对个人所得税涉及的多数人减税,其次才是对富裕人口、特富人口设置增加新的调节税种。相关的中央政府部门,其实有各种方法在全国范围内,在政府内外,群策群力,找到合理提高个人所得税税收免征额的办法。无论是全国范围内统一足额提高标准,还是在全国范围内小福标准、在发达地区再对过多征收的“生活成本”部分实行退税,或者通过其他的征税改革方法,中国的税收部门的税收技术,在“十二五”期间也都应该有能力实现。
在对多数人减税的同时,对少数的特富群体,对在房地产市场进行投资的投资资产所有者,开征专门的收入调节税也在情理之中,包括房地产投资税、遗产税等等。这些调节性税种的开征,在技术上如果能够做到,从确实非常富裕的少数人开始,比如在房地产投资税中,针对拥有第三套住房的家庭开征,在遗产税中,针对超过3000万元的遗产开征,那么推行的可行性就会增大。
当对各种收入调节税的争论集中在涉及人口面过大的标准设置时,推行就会十分困难。对于一个刚开始利用多种税收进行收入调节的国家而言,最早从极少数人开始,把各种有必要设置的收入调节税中先建立起来,经过一定时间的征收经验积累,再逐步向更大范围的收入群体扩散、向更加复杂的征收方式发展,将会既符合国家多数人的利益,也利于各种调节税的实际推行
通过税收政策来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