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扩展资料
《堵住赌博犯罪的网络缺口》
打击网络赌博犯罪的攻防战最近进入高潮期。4月中旬,山东泰安警方打掉一个特大网络赌博团伙。为逃避打击,该犯罪团伙采取冒用、收购、盗取他人银行账户和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的方式进行洗钱操作,最终在盗取当地一所学校240万元教材费时露出马脚。
虽然利剑高悬,新型网络赌博犯罪行为却还在肆虐。据媒体报道,近期一个叫“娱乐购物商城”的在线平台凭借所谓“趣味消费模式”风靡网络,宣称消费者购买商品即获得下注翻倍机会。事实上,消费者在此类商城买到的商品大多是山寨货,商城后台还能指定获奖者,已经属于变相的网络赌博活动。
可见,当前网络赌博不仅形式上更具诱惑力、迷惑性和欺骗性,犯罪团伙逃避打击的手段也在翻新,其社会危害性较大,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从政府监管角度看,网络监管部门应严格把关,加大监督和管理力度,坚决斩断“猎取”消费者钱财的黑手。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应对新形式网络犯罪加大查处力度,有效遏制变相的网络赌博犯罪活动。
完善法律法规势在必行。以美国为例,其通过的《非法互联网赌博执行法案》禁止银行、金融公司等向从事网络赌博的机构提供服务,对抑制网络赌博起到了良好效果。有专家建议,作为法律的最后防线,我国刑法对此应发挥其震慑作用,可参考“酒驾入刑”的方式,将网络赌博依照情节严重程度入罪。
对于个人来说,要提高鉴别网络赌博犯罪的能力,打消以不法手段获取意外之财的念头,坚决避免与赌博沾边。对于一些网络赌博成瘾者,则需要通过专业人士的心理治疗,将社会危害和个人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蝼蚁之穴能毁千里之堤。网络社会的复杂性决定了打击网络赌博犯罪活动的紧迫性、艰巨性,这需要社会各界对此有高度共识。齐抓共管、严厉打击,才能还网络一片清朗的天空。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人民网-堵住赌博犯罪的网络缺口
于赌博者依照刑法规定予以惩处,对这些财物可以依照刑法第64条的规定予以没收对查获的赌资、赌博违法所得,应当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并按照规定出具法律手续。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如果对于赌博者依照刑法规定予以惩处:
对查获的赌资、赌博违法所得,应当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并按照规定出具法律手续。对查缴的赌具和销售的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一律依法予以销毁。严禁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吞赌资、赌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违法行为人的其他财物。违者,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返还被害人,对于追缴和退赔的违法所得,如果是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及时返还”,应当理解为在刑事诉讼的任何环节,司法机关只要查明追缴和退赔的违法所得是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物,都应当及时返还,无须等到刑事判决生效后再予返还。
扩展资料:
1、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构成“赌博罪”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参考资料来源:
北大法律信息网-治安管理处罚法
北大法律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公安机关查获的赌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进行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赌资包括三种形式的款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赌资包括三种形式的款物,即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除此之外的款物,例如行为人随身携带的尚未用作赌注或者换取筹码的现金、财物、信用卡内的其他资金等,则不能视为赌资。
在网络赌博中,“点数”相当于现实赌博中的筹码。这种计算方法,只适用于计算机网络赌博中对用作赌注的款物和赌博赢取的款物的数额的计算,能够反映计算机网络赌博中真实的投注数额和赢取数额。
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应当予以没收。参赌人临时乘坐的汽车、船只、临时联络用的手机等,则不宜没收。
扩展资料:
我国《刑法》第3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抽头达五千构成赌博罪:司法解释明确,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司法解释明确,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对于赌博者依照刑法规定予以惩处,对这些财物可以依照刑法第64条的规定予以没收
对查获的赌资、赌博违法所得,应当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并按照规定出具法律手续。对查缴的赌具和销售的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一律依法予以销毁。严禁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吞赌资、赌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违法行为人的其他财物。违者,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上缴财政。通过申请会返回部分会留作活动经费,或者警务人员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