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时期,两汉 400 年来形成的儒家名教的绝对地位已经开始动摇,杂采儒、法、道主张日益为统治者所重视.在汉末军阀混战中,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曹操,就主张"术兼名法","唯才是举".他"揽申商之法术",但并不反对推行儒家仁义道德,只是强调"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这种礼法结合的"法治"主张,与秦汉以来形成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是一致的.
两晋时期,由于政治上的安定,修律方面进一步促进了法律的儒家化,为隋唐"一准于礼"的成熟化奠定了重要基础.
立法概况:
三国时期的立法:
魏明帝在公元 229 年,下诏由陈群、刘邵等人参酌汉律,作新律十八篇,为《魏律》.
两晋的立法:
晋武帝《泰始律》,即《晋律》,泰始三年完成,泰始四年颁行天下.颁行后,不但晋武帝亲自讲授,而且由张斐( fei )和杜预先后作注,经武帝批准,"诏颁天下",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到东晋时,沿用《泰始律》及其注本作为断狱理刑的依据.
南北朝的立法:
南朝统治者因热衷玄学,崇尚清谈,朝野上下都不重视法律的编纂( zuan ),故此时期基本沿用晋律,没什么建树.
北朝《北魏律》、《北齐律》上乘汉魏两晋,下启隋唐,起了重要作用.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的发展变化 ;
在汉的引礼入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礼律的密切结合.
1 、首创"八议"、"官当"制,在刑法适用上进一步体现封建等级特权.
八议,源于西周"八辟丽邦法".魏律首定"八议"制度,是对封建贵族官僚减免刑罚处分的特权规定.对象为"亲、故、贤、能、功、贵、勤、宾".该八种人犯死罪时,奏明皇帝裁处,一般可降为流罪,流罪一下,减刑一等.沿用至明清.
官当,北魏、南陈时确立,是法律关于官吏用官职爵位抵当徒( tu )罪的一种制度.沿用至宋.
2 、"峻礼教之防",确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
五服:斩衰亲、齐衰亲、大功亲、小功亲、缌麻亲.
3 、确立重罪十条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不在八议论赎( shu )之限.隋唐在此基础上,定为"十恶",直到明清,"十恶"均为常赦所不原的重罪.
4 、改革封建刑罚制度,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
确立死刑奏报制度;"登闻鼓"直诉制度建立.
附:百度百科 -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一、曹魏、西晋及北朝的立法成就
1 、曹魏《新律》
① 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突出了法典 " 总则 " 的性质与地位,并使之名副其实,堪称我国古代法典篇章体例结构的重大创新;
② 精简 " 旁章科令 " ,增加法典篇目,突出了基本法典的主导地位,也使其篇目分类更为系统、条理、规范,推动了立法技术的进步;
③ 明令废止旧刑罚体系,确立新五刑制度,不再包括汉代的宫刑和斩右趾刑,标志肉刑已不再作为法定刑罚列入国家法典;缩小了族刑连坐范围.这些规定显然是刑罚制度方面的一种历史进步.
2 、西晋《泰始律》
① 新增《法例》篇目,充实了刑法适用制度方面的规定,进一步丰富和扩大了法典 " 总则 " 的内容,是中国古代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更加规范化.
② 继续精简律令章句,再度扩充法典篇目,从而以 " 刑宽禁简 " 著称于世.
③ 进一步改革了刑罚体系,使刑罚制度的发展进一步相对宽缓、人道和文明.
④ 开创了对法律条文进行注解诠释的立法形式.张斐、杜预的晋律注,总结汲取历代的立法经验与刑法理论,对中国古代的法制建设和中华法系的形成作出了重要贡献.
3 、北朝《齐律》
① 确定了十二篇的法典体例.北齐律共计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具有 " 法令明审,科条简要 " 的立法特点.这一法典篇章体例结构及其律文内容的调整和确定,是立法技术日趋成熟完善的结果,反映了当时立法的最高水平.
② 首创了《名例律》的总则篇目.进一步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从而使法典的体例结构及其内容更加规范化.此后的隋唐直至明清各代,其法典的首篇均为《名例律》,可见北齐律对后世立法的深远影响.
程树德 概括 " 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朝尤以齐律为最. "
二、魏晋北朝律学发展的主要成就
1 、法典编纂技术的成熟完善
① 法典篇目由简到繁的丰富扩充,又由繁到简的概括凝练,实际反映了法典编纂技术在不断提高.
② 《名例律》从孕育到创立,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与地位,发挥了其提纲挈领的统括作用,增强了法典体例结构的科学性,也反映了人们对刑法总则的认识和重视.
③ 在法典内容的精简整理方面,魏律大夫增加 " 正律 " 的篇目内容,明确了律与其他法律形式的主次关系,确立了法典多为国家基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主导地位.晋律进一步使法典的编纂更为规范简约.北齐律总结借鉴历代立法经验,进一步规范法典内容,推动了立法技术和律学理论的提高.
2 、律学理论水平空前提高
① 对法典总则的性质、内容与地位,已经有了明确的认识和清晰的阐释.
② 对各种罪名的基本概念及其相互区别,已经有了深入的了解和高度的概括.
③ 对某些表面相似而容易混淆的罪名,已经有了认真细致的辨析,并且提出了刑罚适用的变通原则.
④ 对同属 " 以威势得财 " 的各种犯罪,分别按照六种不同罪名和五种相似罪名进行了详细的区分.根据犯罪主体身份和作案情节手段等要素,将各类相近或相似的犯罪行为区分为各种不同的罪名,表明犯罪理论的发展已经达到了较高的水平.
3 、刑法理论的重大发展进步
① 张斐在晋律注中明确提出了犯罪心理分析的有关理论.这表明当时对于打击犯罪及定罪量刑等刑法理论的研究总结,已经达到相当高的水平.
② 西晋的刘颂又提出了依据法律规定或刑法适用原则进行定罪量刑的理论.这一刑法理论已具有 " 罪刑法定 " 的某些精神,堪称中国古代传统律学理论及法律思想的一大进步.
三、刑罚体系与刑法适用制度的发展变化
1 、刑罚体系的发展变化
① 肉刑制度逐渐废止
② 族刑连坐范围不断缩小.虽未彻底废除,但范围在不断缩小,刑罚制度朝着相对文明人道的方向发展.
③ 新五刑制度逐步形成,曹魏律首次提出新五刑制度,至北周律形成流刑五等.
2 、刑法适用制度的发展变化
罪行适用原则儒家化
① " 准五服以治罪 "
西晋《泰始律》首次确定.五服分别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② 出现 " 存留养亲 " 制度
存留养亲,就是祖父母或父母年迈,家中又无成年子孙或其近亲属进行赡养,该罪犯可以依法暂时不执行所判徒、流、死刑,责成回家尽孝,待为老人养老送终后,再执行原来的刑罚,以体现儒家所倡导的 " 亲亲 " 原则和孝道精神.
③ 确立 " 重罪十条 "
由北齐律正式确立.包括: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 内乱 .
官僚贵族特权法的强化
① " 八议 " 入律
曹魏律首次确立.所谓 " 八议 " 指:议亲、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② " 官当 " 制度出现
北魏首创以爵位抵罪和折当劳役刑制度.南陈律则规定更为系统.
③ 九品官人法产生
曹魏初年创立.由州、郡、县的大小中正官按照出身家世、道德行状、才能大小等标准,将本地士人定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提供给吏部作为选拔任用官吏的参考依据.
④ 品官占田荫户制的确立
这一制度赋予各级官僚贵族按官品高低占有免税土地和免役人后的经济特权.
四、司法制度的新变化
1 、司法机关体系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司法机关的设置及其管理体系基本沿袭东汉,绝大多数国家或政权仍在中央设置廷尉,作为最高司法审判机构.地方仍实行司法与行政不分、行政机关兼掌司法审判职能的体制.
这一时期比较重要的变化是魏明帝首次在廷尉中增设律博士一职,负责教授法律和培养司法官员,创立了我国最早的专门从事法律教育的机构.
2 、诉讼审判制度
① 皇帝参与审判录囚
② 建立上诉与直诉制度
③ 完善死刑复奏制度
④ 盛行刑讯逼供之法
附: 育路司法考 试网 《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
一、魏晋南北朝 时 期法制的 发展变化(一)法典 结构与 法律形式
1 、《魏律》mm 鉴于汉代律令繁 杂 ,魏明帝下 诏 改定刑制,作新律 18 篇,(后人 称为 《魏律》或《曹魏律》)
( 1 ) 将 《法 经 》中的"具律"改为"型名"置于律首;
( 2 ) 将 "八 议 "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 3 ) 进 一步 调 整法典的 结构与内 容;
注意:此举使中 国 封建法典在系 统 和科 学上进了一大步.
2 、《晋律》 颁行与张 杜注律mm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 诏颁 《晋律》(又称《秦始律), 对汉 魏法律 继续 改革
( 1 )精减法律 条文,行成 20 篇602 条 的格局
( 2 )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 总则 的内容(3)对刑律分 则 部分重新 编排,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 迈进 了一大步.
注意:在《晋律》 颁 布的同 时 ,律 学家张斐杜 预为 之作注, 总结 了历代刑法理 论与 刑事立法 经验 , 经 晋武帝批准 颁行, 与 《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晋律》亦称"张杜律".
3 、《北魏律》的制 颁mm吸收 汉 晋立法成果,采诸家法典之 长,"取精用宏",修成《北魏律》 20 篇;
4 、《北齐律》的制定mm全面 总结历 代立法 经验 , 历经 十余年修成,共12 篇(1)将刑名 与 法例律合 为 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 总则 ;
( 2 )精炼了刑法分 则 ,使其成 为11 篇mm禁卫、户婚、擅兴,违制、 诈伪 、斗讼、贼盗 、捕断、毁 损、厩牧、 杂律;
注意:《北齐律》在中 国 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 启 后的作用, 对 封建后世的立法影 响深远.
5 、法律形式的 变化mm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 为 用的立法格局
( 1 )科mm起着 补充与变 通律、令的作用
( 2 )格mm 与 令相同,起着 补 充律的作用(注意: 它带 有刑事法律性 质 ,不同于隋唐 时 期具有行政法律性 质 的格)
( 3 )比mm比附或 类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 处 理法律无明文 规 定的同 类 案件
( 4 )式mm公文程式.
(二)法典 内 容的 变化mm 礼法结合进一步 发展, 礼 、法更大程度上 实现 了融合
1 、"八议"入律 与 "官 当 "制度确立
( 1 )"八议"mm魏明帝在制定《魏律》 时 ,以《周礼》"八辟" 为 依据,正式 规 定了此制度,主要是 对 封建特 权 人物犯罪 实行减免处罚 的法律 规定,包括:
A mm 议亲 (皇帝 亲戚)
B mm 议故(皇帝故 旧)
C mm 议贤 (有 传统 德行 与影响的人)
D mm 议能(有大才能)
E mm 议功(有大功 勋)Fmm 议贵 ( 贵 族官僚)
G mm 议勤( 为 朝廷勤 劳服务)Fmm 议宾 (前代皇室宗 亲)
注意: 从 此此后,"八议"成 为 各代刑律的重要 内容,唐律中的名例律在五刑、十恶之后即 规 定了八 议 制度.
( 2 )"官当"mm允许官吏以官 职 爵位折抵徒罪的特 权 制度, 它 正式出 现在《北魏律》 与《陈律》中Amm《北魏律.法例篇》 规定:每一爵 级抵当徒罪 2 年Bmm南朝《 陈律》 规 定更 细 ,凡以官抵折徒刑,同赎刑结合使用.
注意: 这 表明 当时 封建特 权 法有了 进 一步的 发展.
2 、"重罪十 条 "的 产生mm北齐在《北齐律》中首次 规 定的十 种 重罪的 总称 ,分 别为 :
( 1 )反逆(造反);
( 2 )大逆(毁坏皇帝宗 庙 、山陵 与宫 殿);
( 3 )判(判变);
( 4 )降(投降);
( 5 ) 恶逆( 殴打谋杀 尊 亲属 );
( 6 )不道(凶 残杀 人);
( 7 )不敬( 盗 用皇室器物及 对 皇帝不尊重);
( 8 )不孝(不待奉父母,不按 礼 制服 丧);
( 9 )不义(杀本府 长官与授业老师);
( 10 ) 内乱 ( 亲属间 的 乱伦 行为);
mm《北齐律》 规定:"其犯此十者,不在八 议论赎 之限."
注意:把"重罪十 条 "置于律首,作 为严厉 打击的对象,增加了法律的威 慑 力量.
3 、刑罚制度改革
( 1 ) 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
( 2 ) 规 定流刑mm死刑的一 种宽贷 措施,分5等,每等以 500 里为基数,以距都城 2500 里为第一等,至4500 里为限,同 时还 要施加鞭刑;
( 3 ) 规 定鞭刑 与 杖刑mm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增加鞭刑 与 杖刑(后北 齐 、北周相 继 采用);
( 4 ) 废除宫刑制度mm北朝 与 南朝相 继 宣布 废除宫刑,自此 结 束了使用 宫 刑的 历史.
4 、"准五服制罪"的确立mm《晋律》 与 《北 齐律》中相 继 确立的制度.以丧服为标 志, 区分亲属 的范 围 和等 级mm按服制依 亲属远 近关系分 为 五等: 斩衰、 齐衰、大功、小功、 缌麻.
( 1 )确定 继承与赡养 等权利义务关 系;
( 2 ) 亲属 相犯 时 确定刑 罚轻 重的依据mm 斩衰亲服制最高,尊长犯卑幼 减免处罚 ,卑幼犯尊 长 加重 处罚 .袒免 亲为 服外 远亲 ,尊长犯卑幼 处罚 相 对从 重,卑幼犯尊 长处罚 相 对从轻 .
注意:依五服制罪成 为 封建法律制度的重要 内容,影响广泛,直到明 清.
5 、死刑 复 奏制度mm奏皇帝批准 执 行死刑判的制度,北魏太武帝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较之于汉朝时期的法律制度,在法典结构的变化与立法技术的进步,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曹魏《新律》将《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改变了《九章律》列于第六、不前不后的尴尬。《晋律》在刑名后增《法例》,《北齐律》将二者合为《名例》,此后直至清末,《名例》作为总则相沿未改。
(2)以格代科。科本为刑事法的补充法,是在“律无正条”时所作的“别条权格”(因事制宜而以制敕权定刑事补充规范,经认可为可引用之法)。以格代科,实为以正式整理编纂可以成为“永格”的制敕代替临时性较强的“科”。东魏、北齐有《麟趾格》。
门阀世族特权的法律化,如:
“九品中正制”与“品官占田制”
(1)设中正官(州为大中正,郡为小中正),专掌人才评品之事。
(2)将士人评定为九等:从上上至下下。
(3)三年清定法,品级滚动制,有升降。
(4)乡论清议决定乡品。
(5)根据乡品授以官职(品)。
“八议”入律。
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周礼·秋官·小司寇》
八议入律,始于魏也。(《唐六典》注)
官当制度:
晋律始有免官。“免官比三岁刑”,“有罪应免者而有文武加官者,皆免所居官”。
梁律免官分二等:一曰免官加杖督一百;二曰免官。
南陈正式定名曰“官当”。“五岁四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并居作。其三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一年赎。……其二岁刑,有官者论赎。(隋书刑法志)
北魏律规定,“王官阶九品,得以官爵除刑”。“五等列爵及在官品令从第五,以阶当刑二岁;免官者,三载之后听仕,将先品一等”。
“准五服以制罪”:
《晋书·刑法志》: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也。
(1)亲属间人身伤害案,卑犯尊,服制越重(亲等越近),刑罚越重。罪责重于常人间伤害。尊犯卑,服制越重(亲等越近),刑罚越轻。罪责轻于常人间伤害。
(2)亲属间财产侵害案,不分尊卑,服制越重(亲等越近),刑罚越轻。罪责轻于常人间盗窃。
(3)亲属间奸淫案,不分尊卑,服制越重(亲等越近),刑罚越重。罪责重于常人间奸淫。
第二节:魏晋律学和刑罚制度的发展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重点讲授魏晋律学的发展及其对后世法律发展的影响。具体讲授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主要内容包括:
律学的发展;
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言数益繁,览者益难。天子于是下诏,但用郑氏章句,不得杂用余家。——《晋书·刑法志》
“重罪十条”的由来及其内容和影响;
(北齐律)列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隋书·刑法志》
宫刑的彻底废除与流刑地位的固定;
北齐刑罚制度的完善与五刑体例的形成。
第三节: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诉讼制度。
讲授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诉讼制度,主要包括:
司法机关的沿革与变化;
诉讼制度的发展。
《晋律》:囚徒诬告人犯,罪及亲属。(晋书刑法志)
《北魏律》:诸告事不实者,以其罪罪之。(魏书韩麒麟传)
北齐《案劾格》:负罪不得告人事。(此即唐律“见禁囚不得告举他事”之由来)(隋书刑法志)
晋张斐《注律表》:“十岁不得告言人。”盖晋律有此限制。(晋书刑法志)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局势动荡,因而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发展,随后隋文帝杨坚结束了自西晋末年到隋统一前近300年的分裂割据状态,实现了自永嘉之乱衣冠南渡以来中国又一次统一,后经唐朝发展,隋、唐时,法律制度达到了高度完备的程度,但它与以前诸代法典有着密不可分的继承关系。
三国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不论在篇章体例, 还是在实质内容上都档越了前代和同代的法典, 最符合封建统治阶级的需要, 决定了它有资格充当隋唐立法的范本。隋文帝杨坚订立的《开皇》十二篇及唐太宗的“唐律疏议”等,都是在继承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一、法制指导思想:引礼入律的深化中,突出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正统法律思想,又呈现出阶段性发展的规律。
二、立法概况:
(一)《魏律》:又名《曹魏律》——就〈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二)《晋律》:与张、杜注律。〈晋律〉又名泰始律,增加了法例律。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律作注,与律具有同等效力,称为“张杜律”。
(三)《北魏律》:孝文帝年间,律学博士常景等人撰成《北魏律》。
(四)《北齐律》:武成帝河清年间由封述等人制定了《北齐律》。《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典发展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对隋唐时期的法典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重罪十条就是最先规定在《北齐律》中。
三、刑事立法
(一)准五服以制罪:《晋律》首先规定准五服以制罪。在刑法适用上,凡制服愈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而以卑犯尊,处罚越重。制服愈远,正好相反。
(二)官当:正式规定于《北魏律》与《陈律》中,是指官贵可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
(三)八议入律:源于西周的“八辟之议”,曹魏时期正式入律。是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八议制度表现出封建特权思想的鲜明特色。
(四)重罪十条:具体是指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五)封建五刑:规定绞、斩死刑;规定流刑;规定鞭刑、杖刑;废除宫刑制度。
四、司法制度
(一)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北齐正式设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
(二)登闻鼓直诉制度:允许击鼓鸣冤,加强了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检查监督。
(三)死刑复奏制度:为减少错杀无辜,将死刑权收归中央。
(四)刑讯制度化:刑讯残酷野蛮,反映当时司法的腐败和黑暗。
我印象中高欢的儿子高澄和高洋重新修订过过法律,你查一下吧
百度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