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一三段论的错误是违反了“一个有效的三段论有且只能有三个不同的项”的规则,犯了“四概念(四项)”逻辑错误。具体表现为,三段论大前提中“犯罪后有立功表现的,是可以减轻处罚的”和小前提“被告李在部队服役期间曾两次荣立三等功,是有立功表现的”这两个前提中,“有立功表现”并不具有相同的外延,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
2、正确。概念就是舍弃了思维对象的非本质属性,只反映对象的本质属性。
1、这个不是在考概念的问题,而应是在考三段论的规则。
2、这个三段论推理是错误的,违反了三段论规则中不能出现四个概念的原则,属于四词项错误。即:被告、可减轻处罚、犯罪后有立功表现、在部队期间有立功表现四个词项。
这一三段论推理的错误表现在无法证明被告在服役期间的立功事迹发生在犯罪之后。
好像他的立功和刑法的规定(犯罪后,是不是作者写错了?)没有因果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