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载车辆归交通运输部管理。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明确规定:
第二十八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扩展资料:
超载的危险
一、超载对运输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了极大危害。超载造成市场混乱,完全破坏了运输市场基本的价格形成体系。以前正常情况下,运输定价是以货物的立方和重量计价。现在已经完全乱了。现在都是侃价,按整车算钱。
二、车辆超载严重污染大气环境。超载车辆为了取得较大的牵引动力,常用低档大油门行驶,发动机油料燃烧不充分,致使排放的废气超标,噪声过大,大气环境被严重污染。
三、物流运输超载问题也严重影响了司机自身安全。车辆每超载一吨,刹车就延长一米,遇有紧急情况,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四、车辆部件磨损加剧,车辆寿命陡减。机动车辆超载,将使发动机机体过热,导致机件磨损加快,燃料消耗过大;使轮胎承受的压力大于额定负荷,容易造成爆胎。车辆在行驶中突然爆胎,容易发生翻车事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超载车辆归交警部门管,交警部门的职责是负责道路的巡逻,纠正交通违章,维护交通秩序,处理突发事件,配合开展警卫工作。
以及负责对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规划,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对伤残程度进行重新评定、对车辆损失的程度进行重新鉴定。
负责机动车驾驶证的核发、补发,并负责机动车驾驶员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的考试;面向社会,面向群众开展交通法律、法规、交通安全宣传;负责交警部门科技项目的开发、科技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
扩展资料:
超载的判定
超载,分为客车超载和货车超载两种情况。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扣12分。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扣6分。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一次扣6分。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一次扣3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交警
超载车辆归交通警察管理,,,交通运输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管理,交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超载实施处罚。交通公路管理机构依据公路法跟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超限实施处罚。超载是指超出车辆核定的技术参数装载货物。超限是指超出公路或者公路桥梁核定的承重量的运输。
说直白点。
路政是维护公路产权的,超载车会对公路造成损坏
路政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超载按轴算,1个轴10吨,最多不超55吨
按公路承载能力算,国省道55吨,县乡道30吨。一般是这样的。路口都有限载标志。
交警是管理交通安全的,超载车有安全隐患,最明显的就是急刹车
交警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按行车本算。
55吨的半挂,开到限载30吨的公路上,交警不能按超载算。
治超办 这个就不用说了吧?专门治理超载的
交通警察,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明确规定,对你的问题处理规定很清楚,你仔细看一下第44条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