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三大法学派分别认为法的价值是什么?

2024-12-01 19:4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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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指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
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重视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通常泛指以19世纪A.孔德(1798~1857)的实证主义哲学为思想基础的各派资产阶级法学,也称实证法学或法律实证主义。这个学派认为各种自然法学派和其他哲理法学派(如I.康德、G.W.F.黑格尔的法学派别)都是“形而上学”的,只有它才是以实证材料为根据的法律科学。
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基本观点是:恶法亦法;法和道德之间,实然的法和应然的法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法是国家主权者的命令,是一个“封闭的逻辑体系”。在法和道德本质联系的问题上主张不符合道德的法不影响法的实在性的观点。
社会学法学派
具有下列的一个或两个特征:①以社会学观点和方法研究法,认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对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②认为法或法学不应象19世纪那样仅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应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从上述第一种特征看,社会学法学派属于广义的实证主义法学,即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相对称的社会实征主义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