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企业签订购销合同,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甲按约给付对方4万元定金后,乙企业违约。甲企业依法有权要

2024-11-23 04: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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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交付定金后的违约行为,在民事纠纷范围内。可尽可能收集相关证据,委托相关专业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违约方方限期承担租赁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或者双倍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定金。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购销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需针对购销行为签署购销合同,可以是书面、口头等多种方式,来约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甲方已经根据合同约定内容足额支付定金的,但是违约方受到定金后并不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行为必然违反了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超出了履行期限。建议委托专业律师研究购销合同关于约定责任的约定是否明确,及时锁定相关诉讼证据,在时效期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与欠租金方签署的租赁合同或者终止合同,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或者双倍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定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外,如果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不合理,过高等情况发生的话,人民法院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回答2:

甲按约给付对方4万元“定金”,注意是你们合同上写的是“定金”还是“订金”,如果是“定金”且主合同的标的物价值大于或者等于20万元的话,甲方有权依法要求乙方给予己方包括定金在内总共8万元的赔偿金,如果是“订金”的话,那就只能退回你预先交的4万订金。
补充:《合同法》有规定,定金金额上限为主合同标的物的20%,超出部分法律不予支持,因此需要看你的主合同标的物的价值,如果其价值低于20万的话就只能按主合同的20%的2倍(即主合同金额的40%)依法向乙方索取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