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赋役制度的演变包括原因过程及影响

2024-11-22 1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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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是经过隋末大战建立起来的,战乱使百姓大量伤亡,流离失所,户口锐减,唐初时全国仅有三百万户,只及隋盛时户口三分之一。同时土地大量荒芜,关东、黄河南北,长江南北广大地区人烟稀少,荒草无边。因此,民生凋敝,财政拮据,“每岁租米,不实仓廪,随即出治,才供当年”。这样,恢复发展经济是新开国的唐朝的当务之急。根据全国土旷人稀,荒地太多的情况,唐高祖李渊于624年颁布实行了均田法。
与均田法同时也就颁布了租庸调法。这是与均田制相适应的赋役法。该法包含三个内容:租,即粮食税。每丁每年纳粟二石或稻三石。调,织物税,随乡土所产,蚕乡每丁每年纳绫、绢、施各二丈、绵三两,非蚕乡纳布二丈五尺、麻三尺。庸,徭役,每丁每年服役二十日,如不服役,每口纳庸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作抵。国家有事时,加役十五日可免调,加役三十日租调全免,加役连同正役不得超过五十日。遇灾害,收成减四成以上免租,减六成以上免调,减七成以上赋役全免。租庸调是当时的正税,另外还有些杂税,如地税、户税,这些税还带有一定的义务性质,如地税就是丰收时另纳少量粮食储以备荒的义仓。

由此看来,均田法实际上是引导农民开垦荒地,发展生产的一个方法,对朝廷,对人民都有利。朝廷将荒地指派给民众,让其垦植,到时收租庸调,事情很简单。而民众也多少有了田地,并有法律保障,也乐于开垦,并且,租庸调相对来说是比较轻的赋役,民众一般还能负担。正因为唐朝前期在比较广大的地区程序不同地实行了均田制和租庸调,所以,农业生产得以恢复发展,逐渐兴盛,造成了唐前期的经济繁荣。
但是,均田法和租庸调法从一开始实施就存在着矛盾、脱节的问题,因而也就潜伏着败坏的危机。这主要表现在:一、租庸调是以“人丁为本”,即按人头摊派赋役,这说明它维系的是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关系,这本身就不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从长远来看注定是要被突破的。从它的现实执行情况来看也有矛盾,它所规定的每丁负担数是以天下每一丁男都受田一顷的假役为依据的,而不管纳税人是否实有这么多的负担能力,许多受田不是或没受田的人同样照数纳租庸调,使租庸调日益变成人民的沉重负担。二、均田法实行得并不均。朝廷总是代表地主贵族的利益,对广大民众实行剥削,在均田法的制定上就体现出明显的阶级差别。如前所述,皇亲国戚,达官贵人,寺院地主的授田面积就大大多于平民,并且都是永业田,相差十分悬殊。而在实际施行中,他们利用权势占有的土地往往比法定的还多。而对于广大民众来说,授田不足则是普遍现象,据史料记载,当时授给农民的田(也包括一些无权势的中、上等户),一般少于法定数,其中口分田又少于永业田,这种授田不均已为以后土地兼并,两极分化创造了条件。三、均田法对土地买卖的限制比较松驰,大官僚地主可以大量买田,有利于大土地私有制的发展。

唐朝前期的均田法促进了耕地面积增加,农业生产发展,但是随之而来的就是土地兼并,地主阶级凭借权力、财力掠夺这些田地,据为私有。结果,不少地主占有了大量土地后,组成一个个称为庄的农业生产单位,这种由一个地主所有的大片田园就被称为庄田。据史料记载,唐朝名将郭子仪拥有的庄田在京郊黄峰岭至河池关之间达百余里方圆。陆贽《奏议》说:“贫考无容足之居,依托强豪,以为私居。”大小地主占有庄田的必然结果是广大农民失地、破产。失去土地的农民出路不外两条:一条是到地主庄园当佃农,租种地主土地,忍受高于官租数倍至数十倍的剥削;一条是逃亡他乡,躲避赋役,因为朝廷对于失地农民照样按人头收租庸调。至天宝年间,庄田已经盛行全国。752年,唐玄宗不得不下诏责备土地兼并,富豪伤民的现象,但最终又说:“仍更从宽典,务使弘通”,承认了兼并事实为合法。这个诏书,等于均田法废弃的宣言书,从此,庄田制代替了均田制,大土地私有制代替土地国有制而成为当时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式。
均田的败坏,使与均田制相应的租庸调赋役法发生危机。表现在:一、大量农民成为地主庄园的佃农,是地主的私属,不再负担官府的赋役。二、大量农民逃亡他乡,摆脱了本地户籍的束缚,也不向国家纳税服役,而官府对此采取由未逃亡的人分摊逃亡者赋役的办法,使未逃亡者不堪忍受,激起了更大规范的逃亡。三、占有大量土地的官僚、地主,有的不纳税,有的按人口纳税也极少,与其负担能力大不相称。这样,封建国家日益丧失了赋役的主要负担者-农民,财政来源日益枯渴,特别是安史大乱后,户口削减更甚,按丁收税已很困难,改变“人丁为本”的赋役制度已成必然。

780年,唐德宗采纳杨炎的建议,正式改租庸调为两税法。两税法是按田收税,即按资产收税,仍保留按丁、户派役的赋役法。两税从不同角度讲就是地税和户税,夏税和秋税。
两税法规定按每人实际田亩纳税,比起租庸调来可说是个进步,在安史大乱后,苛捐杂税繁重的情况下,实行两税法确实也起了统一税制,适当减轻人民负担的积极作用。所以,实行两税法的初期,收到了一定实效。
但是,两税法仍然是朝廷盘剥人民的方法,从它的规则和实施情况看,我们可看出它包含了许多弊害。一、量出制入,这等于说朝廷要无限制增加税额。统治者贪欲无底,军费浩大,挥霍无度,每年都借口“量出制入”加税,而决不会“量入为出”减轻人员负担。二、按贫富定等级,实际在报告时,官府往往对富豪的田产不详查,对贫弱的田产一分一厘不放过,定出的贫富等级极不公平。逃税的依然是富豪,受盘剥的依然是中下农户。三、以大历十四年垦田数为依据保留丁额,不分主客户,在当地立户籍,这也是不利于人民的,为贪官污吏舞弊留下漏洞。因朝廷规定以该年田数和丁数为基数,土地和户口不能增加,不能减少。于是各地方官便采取强令民众分家拆户,诱使外地客户逃入本境以增加户口,而将增户的税摊派于本地立户;对减少的户口也用摊派填补的办法,结果,加重了人民的负担。四、夏秋税征税时间规定得太急迫,使农民“敛获始毕,执契行贷,得不容积,粟不暇春”。五、两税按钱计算,更是利用物价对农民巧取豪夺的办法。农民按官府定出的物价折算应交的粟帛数,但官府压低物价,多收实物。如初行两税时,三匹绢抵一万钱,后来要六匹、八匹才抵一万钱,表面上税额不变,农民实交的实物多了两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