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按照《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不问亲等或代数,凡直系血亲之间都禁止结婚。除直系血亲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范围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的全血缘兄弟姐妹,以及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缘兄弟姐妹;(2)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辈分不同的伯、叔与侄女,姑与侄子,舅与外甥女,姨与外甥;(3)同源于祖父母的辈分相同的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以及同源于外祖父母的辈分相同的舅表、姨表兄弟姐妹。
自然血亲的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结婚,其婚姻无效,这自不必说。但血亲除自然血亲外,还包括拟制血亲。拟制血亲又称“准血亲”,是指本无血缘联系,而由法律规定其间具有与自然血亲相同权利义务的亲属,如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属于拟制直系血亲。拟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拟制旁系血亲是否禁止结婚呢?
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禁止结婚,理由如下:第一,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具有与自然血亲之间完全相同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自然直系血亲的父母子女间既然禁止结婚,那么养父母与养子女也就不能结婚;第二,禁止他们结婚,可以防止养父母利用抚养和被抚养的特殊关系损害养子女的利益,甚至逼婚,以很好地贯彻执行收养法基本原则;第三,我国的伦理道德观念和传统习惯也禁止他们结婚,他们结婚不仅不合伦理,而且势必导致亲属关系的混乱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有禁止养父母与养子女结婚的规定。例如,美国1970年通过的《统一结婚离婚法》(Uni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第207条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中即有:(2)直系血亲之间结婚;兄妹或姐弟结婚——不论是全血缘或半血缘,或一方为收养子女 。《法国民法典》第366条规定:“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直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日本民法典》第736条也规定了养父母与养子女不准结婚。大体相同的理由,我们说有抚养教育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也是禁止结婚的,即直系拟制血亲间禁止结婚。由此,可以讲,《婚姻法》第十条中的“血亲”应当是包含拟制血亲在内的,因为依正常的逻辑思维来理解该条文,不可能以为直系血亲包括自然直系血亲和拟制直系血亲,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仅指的是自然血亲。也就是说,禁止结婚的亲属指的直系自然血亲和直系拟制血亲以及三代以内的旁系自然血亲和旁系拟制血亲,他们之间缔结的婚姻无效。当然,在收养关系依法解除后,当事人之间不具有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而我国立法又没有规定即使收养关系解除后仍不能结婚,因此,这种情况下,不存在婚姻无效的情形。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立法并未禁止姻亲之间禁止结婚,虽然有学者提出直系姻亲之间禁止结婚,如岳母与女婿、公公与儿媳不得结婚,确有一定道理 ,但毕竟是学术争鸣,司法实践中却不能以此否定其婚姻效力。
A 全血缘和半血缘的兄弟姊妹-有全部或二分之一血缘关系
B 舅与甥女,姑与侄-有二分之一血缘关系
C 堂兄弟姊妹-有二分之一血缘关系
应选ABC
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