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自行申请开具
由纳税人填报《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个人所得税纳税信息查询密码的资料。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和个人查询密码为其开具《个税证明》。
地税机关征收前台在收到并审核有关资料后,由征收前台的主管科(或所、分局)长在《申请表》上加注审核意见,交前台人员开具《个税证明》,同时在《申请表》上注明其字轨、号码及签名。《申请表》一联随开具的《个税证明》交纳税人,一联附有关资料的复印件由主管地税机关留存。
(二)扣缴义务人代申请开具
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填报《申请表》一式两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纳税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一份)和扣缴义务人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扣缴义务人一次代多个纳税人申请开具《个税证明》,只需提供一份《税务登记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