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债权人要求其中一个合伙人偿还债务,合伙人能否应先以合伙企业财产偿还为由而拒绝?

2025-04-03 13: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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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双重优先权原则公平合理地维护了合伙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双方的利益 , 使两者都有均等的机会从合伙财产和合伙人个人财产中得到清偿,它是对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的必要补充 , 因此 , 我国法律应当规定双重优先权原则 , 以解决当前清偿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的先后顺序不确定、债务清偿责任不清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