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出资瑕疵,瑕疵出资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2025-03-20 20: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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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什么是出资瑕疵?
通俗地说,出资瑕疵就是公司设立或增资过程股东认缴的股份金额本应该要足额按期到公司账户,没按要求按时足额到账,或者到了公司账上,利用对公司控制地位,把股本金转出不用于公司经营。
除了资金不到位之外,还有承诺出资的财产价值不足、承诺出资的财产已交付给公司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承诺出资的财产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未交付公司使用等。当然也包括以无权处分的财产出资、以赃款/物出资等特殊形态。
2、股东瑕疵出资能否认其股东资格吗?
股东对公司有出资义务,但没有出资,并不影响其已存在的股东资格。股东资格依内外法律关系,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行政部门的登记予以确认。这些文件可以证明股东资格,但不证明股东已经履行出资义务。
3、瑕疵出资的法律后果
依据我国新《公司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在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况下,由公司登记机关先责令改正,后再处以罚款等,而不是直接否定其股东资格,同时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其他股东对瑕疵股东有关启动失权程序的权利,也就是说在我国,对虚假出资或者出资不足的股东,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还没有法律依据启动失权程序,以否定瑕疵出资者的股东资格,更谈不上直接否定其股东资格,即股东瑕疵出资并不能导致其不享有股东资格或者丧失股东资格。所以,一般情况下,确定某人是否享有该公司的股权,应看其是不是具有持有公司股份的约定,是不是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者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文件记载的股东,而不是看他有没有依法出资,这也是各国立法的通利。
综上所述,股东权利的行使是以是否具备股东资格为前提的,而非以股东是否实际出资为前提,瑕疵出资并不必然影响股东权利的行使。
4、股东瑕疵出资对其股东权利没有影响吗?
瑕疵出资可能导致股东权利受限。
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见,出资瑕疵的股东,其股东权利受限已具有法律依据。
(1)股东权利的受限范围
根据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的规定,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其受限的股东权利范围为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财产性的自益股东权利,而不包括表决权、知情权等共益性股东权利。司法解释(三)的该规定消除了学界、司法界长期以来对瑕疵股东权利受限范围的争议。
其实,瑕疵出资的股东,首先应当限制的是表决权。因为“资本多数决”是公司表决机制设定的基本价值观,履行出资义务是股东取得股东权利的基础与对价,而表决权是股东权利的首要权利。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方可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风险与责任。试想,承诺出资一个亿而实际出资一百万的股东,其与公司的利益绑定和风险承担如何与实际出资一个亿的股东相比,在这种情况下,其表决权如何能站在公司而不是自身的角度行使?对于知情权,由于目前的公司法并未规定其行使的持股时间与持股比例,因此没有限制的法律依据。
(2)股东权利受限的条件
司法解释(三)对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权利限制规定了条件,即应通过公司章程之规定,或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做出。换言之,即:在公司章程未有相关规定,或者股东会未以有效决议的方式做出相关决定之前,公司或其他股东不得当然地对瑕疵出资的股东权利进行限制,这是股东权利受限的程序性要求。
在股东会作出限制出资瑕疵股东权利的决议时,如瑕疵出资的股东是小股东,则决议一般会顺畅做出;但如果瑕疵出资股东是大股东,则按照公司法规定的资本多数决的表决机制,在章程中没有就关联事项表决回避作出规定的情况下,是很难做出有效决议的,从而使这一有效的约束机制成为空文。如此看来,在公司设立的时候,就有必要以高度的预见性,对公司章程作出更为细致的规定,明确关联交易的回避机制,明确瑕疵股东权利受限的详细规定。
(3)股东权利受限的期间
一般而言,在瑕疵出资的股东未采取措施补正其出资之前,其股东权利皆应受限,且该受限的权利可溯及到公司设立或增资之时。但对于实物出资且该实物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方可转移权属的股东而言,因为出资涉及到实物交付与产权过户登记两个方面,二者之一未完成即构成瑕疵出资。司法解释(三)对于未交付实物或未办理产权过户的瑕疵出资规定了不同的受限期间。
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回答2:

瑕疵在语义上进行解释便是缺点,从法律层面进行解释,瑕疵指的便是在标的物形状、质量、效用等方面存在缺陷,未能符合法定约定或者通用的相应指标。股东出资瑕疵内涵研究方面,众多学者对此进行了分析和研究。有学者认为,股东出资瑕疵属于股东缴付现物存在品质和权利上的瑕疵,其中包含了法律和自然瑕疵,如所交付的标的物未能符合相应的章程或者国家规定标准,不具有相应的功能和功效,影响着公司对标的物的无法正常使用,即认定是股东出资瑕疵。有学者指出,在法律层面对股东出资设定明确规则状况之下,如相应股东在出资时,未能符合相应的规定,可认定是股东用于出资的财产是出资瑕疵。通过对部分学者出资瑕疵概念的查阅和汇总得知,股东出资瑕疵主要是指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时,未能符合国家相应法律规定和公司的章程,其中包含了出资义务不履行,不适当履行。不履行主要指的是未进行出资,履行不适当主要指的是出现出资延迟、出资金额不足、抽选出资的方式等。
公司法对股东民事责任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由于部分规定的制度内容比较笼统,在实际当中可行性不强。当前股东出资瑕疵民事责任制度内容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
(1)出资瑕疵股东在公司法当中的民事的责任追究,仅限于补足相应的出资差额即可,可见股东存在出资瑕疵问题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比较小。即便是股东补充与补偿相应的出资差额和相应的出资利息,也远远弥补不了公司的经营与发展所造成的损失。这样的股东出资瑕疵的责任承担方式和处罚方式,未能有效地制止股东出资瑕疵问题的再次出现。
(2)现行的股东出资瑕疵民事责任中,未能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鉴于公司法对股东责任未能进行详细的划分,使得对公司内部和公司外部的区分界限比较模糊,这样便缺乏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尽管公司其他的一些股东或者成员知道股东出资瑕疵的行为,可能由于各种原因,而不愿意行使其他的法律手段来追究相应股东的民事责任,这样便使得公司法的制定和实施受到很大的限制,而债权人对其出资瑕疵并不知情,也没有更多途径保障其权利,这样便是的债权人的利益未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3)新公司法对于解决股东出资瑕疵方面的问题,相关出资瑕疵内容比较笼统,未能明确确定诉讼主体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对于诉讼主体规定内容的缺失,必然导致诉讼程序出现障碍。这样的状况充分反映出公司法本身存在一些制度缺陷,不单影响当事人利用法律途径来保障自身利益,同时也加大了法院使用新公司法的内容来维护当事人利益的难度。
(4)当前学术界众多学者对于股东出资瑕疵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但是关于出资瑕疵预防制度建设的建议未能达成共识,在公司法当中也未能对这一方面内容进行明确的规定,这样便使得股权出资瑕疵在防范措施方面存在缺失,导致股东出资瑕疵问题一直未能得到有效的解决,自然会影响到公司其他利益主体的权益。
解决对策
为了保障现代企业能够在安全和稳定的状态下进行运营,针对股东出资瑕疵民事责任制度方面的问题,首要的工作便是要建立股东实体权益保障制度。通过这一制度,能够有效地对相应股东出资瑕疵的责任进行追究,在实际操作当中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首先,法律应明确股东出资瑕疵追缴出资权利的主体,权利主体应及时、合法、并正确的行使该项权利。通过构建相应的追缴出资管理制度内容,借助合法的途径来保护相应利益主体的权益。其次,法律要制定追缴出资法律程序,通过设置可操作性较强的追缴程序,股东出资瑕疵行为出现之后,其他的股东公司和相应的债权人能够按照相应的法律程序来保护自身的权益。最后,法律应当明确出资瑕疵的责任人,公司可委托或借助验资机构来对具体的出资瑕疵行为人进行核实并验证。若由于验资机构的原因未能核实并验证该出资的,则相应的验资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更有利于保障其他股东权益。
当前我国公司法根据股东出资瑕疵,对于其他股东和债权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制定了三种法律责任,第一,违约责任;第二,差额补缴责任;第三,资本充实责任。与之对应的相应责任承担方式有以下三种,第一,继续履行;第二,采取补救措施;第三,赔偿损失费;通过分析得知相应的责任类型和承担方式存在一定的片面性,难以补偿,由于股东出资瑕疵所造成的利益方经济损失。因此,本人认为应当注重对股东瑕疵出资责任立法方面的完善。在实际的操作当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应当不断的完善货币出资不实方面股东的责任立法内容,同时要详细的列出货币出资瑕疵的类型。其次,要不断的完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瑕疵出资,民事责任相关立法内容,并在相应立法当中,加大对该类民事责任的承担范围和惩处力度。最后,应当完善股东出资追缴权利,相应内容的立法不断的维护。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完善股东瑕疵出资责任立法
按照公司法规定内容,公司在成立时需要对所有股东的出资额采用书面的形式进行规定。但实际操作当中,未能对一些非货币出资形式的协议进行规定,这样便使得公司的资产存在不透明状况,为了改善股东出资义务履行的监督机制,不仅要对货币出资方面的内容进行规定,同时也要注重对一些非货币出资形式进行规定,并将相应内容列入到公司的章程当中。在完成这一协议规定内容之后,还要对股东出资义务履行的状况实施有效的监督,通过制定股东出资信息的公示制度,让公司的货币和非货币出资状况能够得到公司全员的监督。这样不仅能够保障公司自身的利益,同时也能够保障其他主体的权益,对于降低公司的交易风险意义重大。
(4)构建股东出资瑕疵预防机制
公司法虽有对股东出资瑕疵所承担的相应民事责任进行规定,但是存在诸多不足,且多数是在事后进行惩罚。如果法律能在事前进行有效的控制,便可以降低股东出资瑕疵出现的频率。因此,针对该情况,本人认为应当构建股东出资瑕疵的预防机制,通过不断的完善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对企业的法人以及企业的信用进行严格的监督与管理,借助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些限制机制,例如,构成股东出资瑕疵行为之后,相应的行为人不能乘坐高铁或者飞机,在银行贷款方面设定贷款限额,这样能够更好的约束股东能够正常出资,避免股东出资瑕疵现象频发。

回答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