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发合同可以分为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在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方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研究开发费用和报酬,完成协作事项并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受托方即研究开发方的义务是合理使用研究开发费用,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并交付成果,同时接受委托方必要的检查。在合作开发合同中,合作各方应当依合同约定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并进行投资,同时应保守有关技术秘密。
特征编辑
技术开发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标的物具有新颖性,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
2.技术开发合同的内容是进行研究开发工作。
3.技术开发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合同履行具有协作性。
4.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由双方共同负担。
一. 什么是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
一般指当事人在订立技术合同时尚未掌握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方案,
但在技术上没有创新的现有产品改型、工艺变更、材料配方调整以及技术成果的检验、测试和使用的除外。
订立技术开发合同,
应当有必要的研究开发经费、基础设施、技术情报资料等条件。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应当进行必要的、全面细致的可行性论证,
广泛收集有关的技术信息,
选择适当的研究开发方案,
尽量避免重复研究和开发。
就列入国家计划的科技项目订立技术开发合同,
必须符合计划和项目任务书的要求;
就其他项目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政策。
二. 技术开发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一)合同标的是对尚未问世的技术项目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二)技术开发合同是双方有偿合同。
(三)订立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四)合同主体须有订立技术开发合同的能力。
除具备一般的民事行为能力外,
委托开发方应当具有委托开发所需的财力、物力;
开发方应当有进行技术开发的物力、基础设施、相应的科技人员及技术情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