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从8月1日起,本市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
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200元调整到2320元,增加120元。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5.
3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9元/小时。
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上调160元
根据中央“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低收入者收入明显增加”的精神,将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每月1560元调整为1720元,增加160元,增幅为10.3%。
同时,相应提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16.9元提高到每小时18.7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40.8元提高到每小时45元。
此项调整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