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的不安全行为:
(1)麻痹侥幸心理,工作蛮干,在“不可能意识”的行为中,发生了安全事故。
(2)不正确佩戴或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3)机器在运转时进行检修、调整,清扫等作业。
(4)在有可能发生坠落物、吊装物的地方下冒险通过、停留。
(5)在作业和危险场所随意走、攀、坐、靠的不规范行为。
(6)操作和作业,违反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如动用明火、进入有限空间、上锁挂牌、化学品使用等。
(7)违规擅自进入消防重地,如浸出、制氢、氢化、等。
(8)违规使用非专用工具、设备或用手代替工具作业。
(9 )精神疲惫、酒后上班、睡岗、擅自离岗、干与本质工作无关的事,以及工作时注意力不集中,思想麻痹。
(10)管理者思想上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法律责任观念不强;在行动上不学习、不贯彻落实公司各种安全规章制度,尤其是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制度,这是最大的不安全行为。
2、物的不安全状态:
(1)机械、电气设备带“病”作业。
(2)机械、电气等设备在设计上不科学,形成安全隐患。
(3)防护、保险、警示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4)物体的固有性质和建造设计使其存在不安全状态。
(5)设备安装不规范、维修保养不标准、使用超期、老化。
3、管理上的缺陷:
(1)有些管理者在思想上对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将其视为可有可无,日常以麻木的心态和消极的行为,对待安全工作,安全法律责任意识极为淡薄。
(2)安全规章制度(包括设备巡检)、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相应预防措施、安全注意事项和物流管理程序等,未建立、健全或不完善。
(3)有些管理人员,不学习、不理解、不落实或不彻底落实公司的各种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工程建设上的“三同时”和日常管理上的“五同时”,只注重生产指标,忽视安全检查、教育和隐患整改。
(4)有少数管理者,未能按照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要求,结合管辖区域的生产特点和作业环境,用心、负责、钻研,确保管辖区域的人员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管理办法及有效的预防措施,安全管理的执行力很差。
(5)有些管理者的安全知识、安全管理能力和手段有缺陷。
(6)保证规章制度落实的有效奖惩措施,需完善措施和加大促动力度。
(7)管理者不注重“管理要求”如安全通报、通知。
(8)管理者不重视安全、不落实规章,安全管理不到位,即在行动上,不全面认真的进行安全检查、教育、规范、整改
1、人的不安全行为,如施工安全人员安全意识差、违章作业、侥幸心理等 ;
2、物的不安全状态,如机械设备有缺陷、安全防护用品使用不当等;
3、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如照明不足、道路不通、通风不良等;
4、理上的缺陷,如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安全制度等未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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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答时间:2021-05-08,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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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生产
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