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杨先生提供的信息,从专业的法律角度出发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郑州的房产系杨父杨母的财产,从物权角度与杨先生无关,户口是否在房屋内并不代表是否有居住权。对于房屋的处置,并不由杨先生一人决定。2、杨父去世时未留遗嘱,虽然现在房产仍登记在杨父名下或者是杨母名下抑或是杨父杨母二人名下,法定继承已经发生,对该房产杨先生在父亲对房产的一半产权中享有五分之一的份额。在理解了上述两点后,接着讨论杨先生目前的问题,杨先生的目的是不想让兄弟们在母亲也过世后将郑州的房屋处置而自己拿到其中的十分之一,那么杨先生必须要明白的一点是,杨父已经过世了,而产权人是杨父杨母二人,在继承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如果不先公正或者通过法院的判决是无法将杨父的名字变更为继承人的名字的,而杨父已经过世,在不变更的情况下是无法处置房屋的。所以基于这一点,杨先生目前无需担心,无论母亲是否做公正,公正的标的都只是杨母自己在房屋内的二分之一的产权,如果房产簿将来要变更为杨母一个人的,那么所有孩子都需要放弃对杨父的部分产权的继承。说了那么多,法律上的道理已经阐述清楚了,最后要告诉杨先生的是,如果杨先生对公正的内容不清楚建议不要协助母亲做任何公正,待母亲百年以后,杨先生和兄弟们需要通过公正或者法院判决来明确各自对父母郑州房产各自享有的份额,接着去房产交易中心变更权利人,杨先生只要在那时将自己的名字加上房产簿,那么就可以依据所有权要求居住在房屋内,而不是根据户口取得居住权,并且,未经杨先生同意,其他子女无法处分该房屋。我想我已经表达清楚了,若有不明,可追问。
应该这样:打比方说,你父母的房产是他们夫妻共同财产,由他们对半分,作为他们的四个子女,和母亲一起再平分父亲的一半,也就是说一个子女能得到整个房产的1/10,母亲得6/10,至于子女家庭条件不同,只能作为参考,没有法律依据可以多分。
家庭纠纷。建议及时与母亲沟通交流,解决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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