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需改成: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归本店(公司)所有。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在行业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许多商家为刺激消费,争相推出自己的促销活动,利用海报、电子屏、报纸等媒介大肆宣传,但其宣传内容难免会构成多种理解方式。当消费者的理解方式与商家不一致时,他们便搬出“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这一行小字,坚持符合自己利益的解释,从而保住自己的既得利益。
事实上,商家这种做法从一开始就和消费者签订了一个不平等的合同, 将自身置于一个强势地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终解释权
我不太理解你的意思,你是指还想保留“最终解释权”的实质内容而换个钻法律空子的说法吗?
“最终解释权”会无法律效力是因为这种约定是一种实质上对消费者实行不平格式条款合同。所以如果你还想保留欺骗消费者的而作的解释,说法再完美我想面对起诉后那些精英律师的攻击是不够看的。
但是如果你只是想保留自己对宣传语的解释权利,我想直接用“本店保留解释的权利”也就够了,即使上了法庭,这句话其实没什么用。因为根据合同法里的规定,这种格式条款如果约定的内容有歧义,是以写条款的那一方承担不利责任。
那就改成“最终解释权归发行商所有吧。”,谁发了谁负责,这总行吧。
本店(要具体的店名)在法律范围内保留本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改成如有异议,请与店家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