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投标回避要求的询问

2025-03-28 17:02:34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根据你所描述的,甲算是此次招标的负责人之一吧。我看了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倒没说不可以参与投标,但在参与投标时甲必须回避。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姻亲关系的。
当然,还是不建议甲的亲属投标,这关系还是有点敏感得。

回答2:

剑鱼招标订阅提醒:招标文件的拟定及确认人不用回避后期的开标,即可以主持或参加开标。评标是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具体规定你可以看一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 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评标委员会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回答3:

应该是可以参加投标项目的。这个应该是不影响

回答4: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第三十四条是这样规定的: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发改委及监察部对其释义是: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这条规定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存在利害关系”,二是“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就可以参加投标。
甲只是A单位联系人,不是负责人,也不存在控股和利益冲突,所以是可以参加投标的,放心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