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五条规定:“
以下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人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纳税人需要即时办理: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类的纳税人;
地市国税局确定的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等级低的其他类型纳税人。”
因此,属于上述规定的企业可一次性领购不超三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