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 ,应当返还财产, 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民、法人的著作权 (版权) ,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 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 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扩展资料:
案例
多次违法采挖山林,取土销售后牟利。经湖南省汉寿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曾勇峰罚金5万元。
2012年5月,曾勇峰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等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雇人在某居委会集体所属的山林采挖取土,并将泥土以每车40元的价格销售给附近的公路建设施工方,致使该居委会的两块共计7.68亩经济林地原有植被和表土层被全部挖走,林地变为空坪。
013年6月,曾勇峰在仍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再次雇人在居委会所属的另一片集体山林采挖取土,以每车50元的价格将土销售。曾勇峰违法取土,导致该片4.608亩经济林地原有植被和地形地貌完全改变。案发后,曾勇峰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违法挖山取泥土 破坏农地被处罚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法律责任:我国现行《刑法》仅对破坏基本农田5亩以上、一般农用地10亩以上者作出3至7年刑罚
2,解决方法:上告法院。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法律责任:我国现行《刑法》仅对破坏基本农田5亩以上、一般农用地10亩以上者作出3至7年刑罚
2,解决方法:上告法院。
第三节 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 ,应当返还财产,
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民、法人的著作权 (版权) ,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
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
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
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
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侵犯公民、法人
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 人身损害的, 产品制造者
、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
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从事高空 、高压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
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
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 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
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 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 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
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 悬挂物发生倒
塌、 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
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
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 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
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 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
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
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
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
人分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
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第四节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 停止侵害;
(二) 排除妨碍;
(三) 消除危险;
(四) 返还财产;
(五) 恢复原状;
(六) 修理、重作、更换;
(七) 赔偿损失;
(八) 支付违约金;
(九)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 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从百度上搜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己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