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国家资金怎么判刑

2024-11-22 14:59:03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骗取国家资金的,则按贪污罪进行判刑。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扩展资料:

案例:广东公务员骗取国家补助资金超千万元受审

原广东东莞市长安镇政府办事员黄新征,伙同原广东省政府副处长景修元,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两次编造假资料,共骗取国家补助资金1240多万元人民币。该案9日在广东东莞开庭审理。

黄新征系原东莞市长安镇经济科技信息局产业技术股办事员,主要负责企业技术项目专项资金申报等工作。景修元系原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产业发展处副处长,主要负责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申报等工作。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黄新征通过陈伟滨介绍与景修元认识,黄、景二人即共同商定利用其二人的职务便利,在2013年度东莞市长安镇申报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过程中骗取国家补助资金,陈伟滨知情后要求事成后分得好处费,景同意。

随后,黄新征伪造了东莞市盛文五金皮具有限公司的申报材料,并加盖伪造的东莞市财政局长安分局等单位公章后,将材料上报至省经信委审批。

景修元利用其负责审批该项目的职务便利,使上述伪造的申报材料顺利通过审批,从而骗取国家补助资金2835335元人民币,其中景修元按约定从中分得三成即825000元人民币,陈分得一成即275000元人民币,其余款项被黄新征占有。

在2014年度项目申报过程中,景修元、黄新征采用同样手段伪造了包括东莞市快泽机械模具有限公司在内的四家企业申报资料,共骗取国家补助资金9572800元人民币。

因害怕事情败露,景修元并未向黄新征拿取该笔分成款,还将已分得的钱款如数退还黄新征,上述款项均被黄新征用于出借及归还个人欠款等。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起诉黄新征、景修元和陈伟滨三人,追究其三人的刑事责任。在9日的庭审中,黄新征当庭认罪,并称有自首情节,还退回了260多万元人民币赃款,希望法庭酌情轻判。

景修元承认分得三成好处费是自己开口索要,但只知是企业给的好处费,并不知道是黄新征做假资料申报,更没有参与做假,审批签字只是职务行为,只是审批程序中的一个环节,签的也是汇总表,对材料真实性不负直接责任。文件也有明确规定,市、县、区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黄新征和景修元的介绍人陈伟滨则当庭表示认罪,称已退回赃款,只是介绍他们认识,具体他们之间做了什么,并不知情。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广东公务员骗取国家补助资金超千万元受审

回答2:

套取国家资金相关处罚规定

一、查办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案件,应当坚持全面理解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统一正确适用法律;坚持准确划分责任,重点惩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严重失职渎职犯罪和重大诈骗犯罪。

二、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不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在申报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关键性申报材料,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对使用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三、套取国家专项资金使用人的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但在申报过程中夸大实际情况,或者用于转产、更新设备、生产经营的,对使用人一般不宜按诈骗罪定罪处罚。

四、在套取国家专项资金过程中负有直接审核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起主要作用,积极支持、参与帮助资金使用人弄虚作假,均以贪污罪追究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事责任。

五、在办理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案件中要注意准确把握政策,正确划分责任,区别对待,注重效果。追究刑事责任要慎重,对于在审核工作中没有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情节,没有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政纪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此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扩展资料: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刑法

回答3: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回答4: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行政处罚

依 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回答5:

套取国家补贴资金据为已的,大多情况下会构成贪污罪。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