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班,从大了说,加班是工业化社会的一种高、强节奏,是企业从实际出发安排工作,是企业追求最大化效益无可厚非的常事,是一种有限奉献(如果拿了加班费)和无私精神(如果没有加班费),加班是一种考验(如果心有不愿),加班是体力活、费力难讨好的活(如果存在透支),从达观的说,加班就是另一种形式的上班而已。
从各自立场说,管理人员,领导,员工ABCDN说。都是话不投机,语无伦次,自说自话,自圆其说。
从利益上说,也是剥削,也是双赢。
从个人旁观知友观点来说,当今社会资源匮乏,到处人满为患,僧多粥少,不怕丢饭碗,尽可拒绝加班;为了保家卫岗,还是善看加班,即使没有加班费,牺牲点,奉献点,吃亏点,没啥大不了。作了泥鳅就得钻泥巴。有时做快乐的猪比做痛苦的哲学家损失要小。趋利避害,何乐不为。
十个指头不一样齐,效率难以要求整齐划一。有时加班不是来自内部,而是来自外部不可逆料的变化。
对于加班,加了就是班,不加啥都不是。
我认为临时加班应对突发性工作、阶段性工作不可置否。但常态化加班、超负荷加班无异于剥夺了劳动者休息的权力。
而且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能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且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支付加班费。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 【加班】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做为项目经理,由于项目的唯一性与不可预测性,以及资源的有限性,加班有时是不得不采取的措施。关键是如何平衡。
1.加班不能做为常态;
2.如果经常出现有时工作负荷不满,有时负荷过载的情况,要及时合理地安排项目成员休息,以备出现负荷过载情况;
3.要有合理的报酬做为补偿;
4.如果是由于项目成员水平原因,应及时调整成员。有些人一小时能够完成的工作,有些人两小时也不能完成,则应该考虑换人。
项目就是以合理的成本,有限的时间完成一定的目标。一个条件不满足,都不能成功。失败的项目是对所有人的损失。
如果你工作没完成而加班,那是低效率,如果你工作完成很好去加班这是很努力
经常加班就不喜欢 偶然还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