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10条如何理解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10条如何理解
2025-04-14 14: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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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 举例说更清楚。

  2. 甲欠a、b、c、d4个人的200万元,但目前只有150万元财产。a是100万元,是办理抵押登记的,b、c、d3个人分别是10万元、40万元、50万元,合计100万元,是一般债权。

  3. a优先得到受偿100万元,其余50万元,由b、c、d3个人按比例分配。50除以100=50%,即每个人按50%的比例受偿,b、c、d3个人可以分别得到5万元、20万元、25万元的赔偿款。

  4. 如果以后再发现甲有财产,b、c、d3个人仍然可以按比例分配,直至清偿完毕。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规定: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