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满,如果确实是瘫痪在床、丧失了全部劳动能力的,应当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1)如果经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办理病退手续、退出工作,享受退休待遇。
(2)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单位调整的工作的,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发给
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工龄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和医疗补助(医疗补助的标准,一般情况下是不低于六个月工资,但对于患重病和绝症的应当增加,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到指定医院就医,可以补助其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0%-80% 的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
1、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6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0%。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65%;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5%。
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7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0%。
4、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75%;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5%。
5、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8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80%。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医疗补助费
1、在医疗期内,确实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2、医疗期满,如果确实是瘫痪在床、丧失了全部劳动能力的,应当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1)如果经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办理病退手续、退出工作,享受退休待遇。
(2)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单位调整的工作的,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发给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工龄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和
医疗补助(医疗补助的标准,一般情况下是不低于六个月工资,但对于患重病和绝症的应当增加,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附:相关依据
(1)《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3、你所说的情况:
(1)公司财力情况如何,不是可以索要多少赔偿或补偿的依据,只是协商解决时更容易一些。
(2)建议先看一上你朋友的病情是否能鉴定一至四级,如果能,办理病退更好一些;如果不能,可以考虑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医疗补助标准,根据单位财力情况适当多要一些,但要得太多不会支持。
1.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
不用看那个办法,过时了。看劳动合同法,网址如下:
http://baike.baidu.com/view/1027506.htm?fr=ala0_1
2.本月月底医疗期满,到时即解除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据是劳动合同法42条,这个条款是说不能依照40和41条解除合同而不是【 只要还在医疗期,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至于医疗期满到时即解除合同的说法也是不对的,单位要解除合同必须有原因,不能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所谓原因有三大类,分别规定在劳动合同法39-41条中
如果不符合上述三类原因则单位违法,【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依据是劳动合同法48条
就本案而言个人建议你们选择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毕竟工作重要。如果单位解除合同的话建议就是直接索要赔偿金,这个才是最有效的方式
3.病人在职期间,工作条件恶劣,工时超长且无加班费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依据是劳动合同法85条第3项
据此就加班费问题可以主张单位支付。工时超长也是违法,但是只有加班费是给你们的,举报单位不见得对你有实际好处,建议集中精力在争取利益而不是和单位对抗
4.我们申请单位提供五十万元的医药补助费
于法无据,这个主张不会得到支持
5.一名底层负责人暗示我们,能要十万就别要五万
确实是能要十万就别要五万,关键是就医药补助费而言你们连五百都要不到
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建议还是从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以及医疗保险等方面着手解决费用问题。所谓医疗补助费,确实要不到
祝顺利!
1、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的定义是指:如果符合《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中的情形,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时,应支付这个医疗补助费的。
2、《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2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3、6个月工资的标准可参考《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中的工资收入按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劳动者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申请鉴定伤残。如果是1-4级退出工作,享受退休待遇;如果是5-10级按标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