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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报停后不用交强险。
以江苏省为例:
《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93(40)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车辆因故停驶,应于当月月前向车籍地征稽机构提出车辆停驶的申请,征稽机构经审查对符合报停条件的收存行车执照和牌照后,办理停驶(报停)手续,从次月起停缴养路费。对报停车辆,经征、缴双方视其停放条件和情况确定停放地点后,不得随意变动。因故确需变动的,应向当地征稽机构申报。
根据车辆完好程度和实际使用情况,对车辆累计报停时间实行以下限制:
1、营业性客车(含小型客车),出租、旅游汽车,年累计报停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营业性货车不超过三个月;
2、非营业性客、货车辆,年累计报停不得超过四个月;
3、受季节限制的生产作业单位的车辆以及汽车拖带的挂车、不能载货的特种车,年累计报停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上述报停车辆超出规定报停期限的一律照章计征养路费。
报停后重新启用的车辆,上半月启用的按当月应征费额标准计征,下半月启用的按当月应征费额标准二分之一计征。当月报停当月内启用复驶的车辆,仍按当月应征费额标准全额计征。报停车辆因定期检验需要领取牌证检验合格后仍继续报停的,可按旬计征养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