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规定,工厂在《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后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刘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其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②本案的另一法律问题是:如果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辞职,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一种诉讼意见认为,劳动者预告辞职,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就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如果用人单位同意,应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另一种诉讼意见认为,劳动者预告辞职,实质上就是行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法定解除权,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均产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因此,劳动者预告辞职,即使用人单位同意,也不应当视为协议解除,因不可归责于用工方的事由解除劳动合同,用工方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裁判】法院判决维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法官点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规定,仅在因归责于用工方的前题下,即该法条所列举的用工方具有六种违约、或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之情形,劳动者据此提出辞职,用工方才予以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在不可归责于用工方的情况下,劳动者无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工方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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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在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本案系劳动者预告辞职,工厂并无过错,故不符合该条规定。确立经济补偿制度的立法目的是缓解失业者的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同时,经济补偿也是国家调节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杠杆,可以引导用工单位进行利益权衡,谨慎行使解除劳动合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