伸手进入窗户行窃,算不算“入室盗窃”

2025-01-05 10:4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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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首先,对于刑事案件的定罪定性,从大的原则上来说,须坚守罪刑法定和刑法的谦抑性,并且刑法已经取消了类推。对于刑法没有明确法定的,不能动用刑法制裁。在坚守刑法谦抑性的情况下,和已经取消了类推的前提下,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入窒”行为,不应当定性为刑法上的“入窒”。这是司法办案人员应当要有的法律意识。其次,要认清刑法为什么要严厉惩处“入窒”行为,须清楚立法的意图。刑法这所以要严厉惩处“入窒”或者“入户”抢劫或者盗窃的行为,关键在于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加严重。其更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又关键在于侵犯了人身权利,而普通的盗窃行为则缺少这个社会危害性。也就是说,对于“入室盗窃”,既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也侵犯了他人安身立命的住宅权,也就是说其侵犯的客体不是单一的了。或者从法益学说上看,经比普通盗窃侵犯的法益更多的侵犯了他人的法益,并且是人身权这个更为重要的法益。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最后,不能将法律行为与自然行为混淆。某个行为是不是法律行为,是认定的标准是依照法律的规范。法律规范里面,有很多类型化了行为特征,这是其与自然行为的区别所在。某个法律行为是不是刑法需要制裁的,必须依据刑法的规定进行认定。对于伸手入室行窃被“入室盗窃”的问题,其理由是人的手是人身体的组成部分,由此来看,人身体的全部或者部分肢体入室了,都属于入室。是的,从自然行为上看,这样的观点也许不错。但是,对于伸手入室的行为是不是刑法要制裁的法律行为,要考察其究竟符合不符合刑法规定要制裁的立法本意。如果是,则为此种入室行为,否则不是(即是自然意义上的入室行为)。显然,伸手入室如果不能对他人人身权利构成侵犯或者威胁,则不应当是刑法规定的“入室盗窃”或者”入户“的法律行为。一般来说,通过窗户伸手进入的盗窃案件,它不构成对他人人身权利构成侵犯或者威胁,因而经它只能属于普通盗窃行为类型,非刑法规范的”入室盗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