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33号文件精神,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需要,建立与劳动用工和工资制度改革相适应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1993年9月省政府下发了浙政发[1992]227号文件,确定从1993年10月1日起对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改革。各地贯彻省政府浙政发[1993]227号文件后,企业职工退休后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再执行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有关规定,即企业职工参加养老办理退休不再因干部和工人身份而异,企业干部(包括军队转业干部)和工人执行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实行与社会平均工资、职工本人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相挂钩,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在职职工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和社会承受能力而逐步调整,确保了企业离退休人员及时分享社会发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