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强制性规定 有哪些

2024-11-07 21: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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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这里主要涉及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问题。那么对于第5项规定应如何理解,《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在适用该项规定时应注意把握两点:
  (1)应注意认定合同无效依据的法律规范的效力层次,其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有强制性规定的,不能以适用该项规定为由否定合同的效力。
  (2)该强制性规定应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在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进行理解与适用时,应注意准确把握效力性强行性规定以及管理性强行性规定的区分标准。
  我们认为,在把握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的强制性规范的区分标准时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第一,该强行性规定是否直接表明违反该规定的合同应认定无效;第二,该强行性规定的制定目的是否为禁止民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虽无前述明确规定,但该强行性规定是否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的保护问题。在具体分析时要采用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的多种合同解释方法,要注意运用公平原则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进行衡量以确定强行性法律规范的性质。
  如果该强行性规定明确表明违反该规定的民事行为无效的,其当然为效力性强行性规定;如果虽没有明确表明,但其制定目的即为禁止某种民商事法律行为,否定其效力,而非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的,则也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果其制定的目的兼有行政管理和禁止某种民商事法律行为的目的,但违反该规定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的,则仍应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简言之,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目的在于否定民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如果不否定合同的效力,将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而管理性强制性的目的在于维护行政管理秩序,而非否定民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其规定,将收到行政处罚。
  在司法实务中,我们在进行合同效力判定时,在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时,一般应直接适用《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在无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时,如果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则可以以违反《合同法》第52条第4项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
  特别要注意的是:
  不能把有“应当”、“必须”“不得”内容的法律行政法规都视为强制性固定,因而认定合同无效。要综合以下几个因素判断:
  一是合同法上的强制性规定一般都涉及重大社会利益和公共道德,或者事关国家重要宏观调控措施、市场经济基本秩序、市场经济主体的基本权利。
  二是合同法上的强制性规定一般都涉及对双方交易行为的禁止,而不是出于行业管理的考虑对行业内一方行为的禁止。
  三是合同法上的强制性规定一般都有相应的对双方的制裁内容(可能不规定在同一法条,甚至同一法律中)。四是对于一些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主要违反强制性规定的交易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一般都已通过司法解释和判例以确定。在适用强制性规定认定合同效力时,要注意只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本身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才认定合同无效,当事人以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履行合同的,不能认定合同无效。同时,对于权利义务或合同标的可分的合同,只有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无效。

来源于找法网:http://china.findlaw.cn

回答2:

一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5种合同无效的情形,其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情形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该条明确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归于无效,是指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所谓“效力性”规定,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规范,或者虽然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将导致 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是如果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范的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重大利益的规范.
二。 要准确界定效力性强制规定并不简单。
对于效力性强制规定的区分准则:
第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为当然的效力性规定;
第二,法律、行政法规虽然没有规定违反其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但违反该规定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也属于效力性规定。
第三,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违反其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虽然违反该规定,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只是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这也属于管理性规定。

回答3:

要包括内容上违法,也包括形式上违法。还有违法强行性规定,合同效力才无效等等。

行政法规具体含义如下:

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关的一个概念,是国家禁止性规定。我国1982年《经济合同法》第7条的规定是,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无效,即涉及到国家禁止性规定的认定问题。所谓国家禁止性规定,既包括法律、行政法规上的禁止性规定,也包括国家政策上的禁止性规定。国家的禁止性规定,既为保障国家利益不受侵犯和损害,也同时包括组织、公民利益不受侵犯,因而与国家、公民利益息息相关。但是,对国家的禁止性规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该条规定确认合同无效。

而对于违反其他国家禁止性规定,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可以适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确认合同的效力。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确认为无效合同,这一规定本身并不含有具体禁止性的内容,其实际意义仅在于为不具有效力评价作用的民事强行法和传统上的公法规范补充了效力评价功能,使这两类法律规范在原有控制功能以外兼具有了评价内容违法的法律行为的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