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协议离婚的,当时我没要孩子,我只有探视权,可是他只准我去看孩子不准把孩子带走,我该怎么办?

探视权具体包括哪些?现在这种情况我该如何变更抚养权?
2024-11-08 07:3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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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我国《婚姻法》增立探望权制度,法律明文规定探望权,其宗旨就是以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使离异子女既有父爱又有母爱,切实保护其子女的身心健康。因此,《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得很清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抚养、教育子女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同样,探望权也既是父母的权利又是义务。我国实行计划生育,一对夫妇一般只生一个孩子,因此,探望子女的权利制度在《婚姻法》中增立,直接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但是,近些年来,我国离婚率的不断增高不下,离异子女生活于单亲家庭,要么失去父爱,要么缺少母爱,子女成了离婚的受害者。为了减少父母的离婚给子女成长进步、身心健康带来的伤害,使离异子女得到完整的父母之爱,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为了这个宗旨,所以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子女探望权制度。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以上法条,从四个方面体现立法精神即宗旨。一是离婚父母依法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侵犯这种权利就是违法行为;二是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父母双方协商约定;三是双方协议不成时,据主张权利一方的起诉,人民法院对子女探望权有判决的权利;四是探望权在一定条件下应予以限制,即中止探望或恢复探望。单从法条上看,体现立法宗旨不明显,切实保护离异子女的合法权益,在法条上还有待加强。

  三、探望权的法律问题

  第一,法条未明确规定子女享有探望权。以上所述,探望权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子女身心健康,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但是,现行法条的探望权却只规定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才享有探望权,而没有明确子女享有探望父或母的权利。子女是有血有肉有思维能力的人,有想念父或母的时候,依照《宪法》和《未成年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子女享有探望权是合法的。探望权以子女利益为最优先考虑,因此,探望权法条应补上子女享有探望权这个缺陷。

  第二,法条限制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父母离婚后,通常是由父或母一方直接抚养子女。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双方协议,这个协议没有考虑子女建议,限制了子女的合法权利。特别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子女,具有一定的是非曲直分辩能力,自愿跟随父或母生活对自己更为有利,具有自由选择权。同样,在父或母对子女探望或子女对父或母探望方式、时间等问题上,子女应当享有选择的权利和参与协议的权利。因此,探望权法条应增补10周岁以上子女对探望方式、时间等享有选择和参与协议的权利。

  第三,法条中“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里的另一方单指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指向面太窄。我国婚姻家庭的生活现状很特殊,大部分离婚父母的子女是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其他亲人代抚养,特别在农村更为普遍。还有造成离婚的原因各式各样,离婚父母的矛盾自然影响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和其他亲人之间的关系。这些复杂关系,给探望权利的实现往往带来很多难度。为解决这一问题,另一方应指向宽广面,应包括直接代抚养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亲人。

  第四,严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中止探望事由应法定。一般离婚父母,矛盾都比较激烈,特别是为争取子女抚养和探望权利等,曾产生过矛盾,在子女面前数落对方缺点、过错是常见的事情,使对方在子女的心中形象被贬。这些不能认为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因此,一般的只要不发生严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不能随意中止探望权。为了司法实践操作方便,应把严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中止探望事由以法律条文予以确定。

  四、立法角度的法律思考

  综合上述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结合探望权制度的立法宗旨和法律条文中的缺陷,从立法角度的法律思考出发,建议在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子女享有探望父或母的权利;10周岁以上的子女对探望方式、时间等有参与父母一同协议的权利;有申请要求父或母中止探望的权利。

  第二,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另一方包括直接代抚养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亲人。

  第三,有下列严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中止事由之一的中止探望。

  (一)患有严重危害子女健康的传染疾病的;

  (二)对子女犯有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的;

  (三)有吸毒、赌博等不良生活方式或怂恿子女犯罪的;

  (四)有借机藏匿子女企图成行为的;

  (五)其他违背子女意愿或严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五、完善后的法律条文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子女有探望父或母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或直接代抚养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亲人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父母与十周岁以上子女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有下列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之一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一)患有严重危害子女健康的传染疾病的;

  (二)对子女犯有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的;

  (三)有吸毒、赌博等不良生活方式或怂恿子女违法犯罪的;

  (四)有借机藏匿子女企图或行为的;

  (五)其他违背子女便理意愿或严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由人民法院依法恢复探望的权利。

回答2:

根据我国目前的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孩子由抚养人一方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另一方有探视权。至于探视方式并无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一般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在离婚协议中没有做具体规定的,则探视方在未得到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将孩子带离监护人的监护范围,即探视权的行使不能影响监护权的行使。因此,如果你丈夫不允许你带走孩子,你是没有强行带走的权力的。建议你做好你前夫的思想工作,特别是做好你孩子的工作,看能不能使你前夫答应你带走孩子。
至于变更抚养权的事情,就更复杂了,第一,需要你前夫即现抚养人的同意;第二,如果你前夫不同意,你需要到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第三,到法院起诉前,你要明确,你是否具有变更抚养权所需要的必要理由,如对方无抚养能力,孩子达到法定年龄后选择变更抚养人,等。

回答3:

你没有办法,因为你只有探视权!不能在不经过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把孩子带走,不然就属于违法行为,如果对方提起诉讼,你有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探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