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2〕62号 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建设厅: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现将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按照实施质量监督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收,具体收费标准为:砖混结构每平方米1.20元;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80元。
二、电梯、通风空调、智能布线、高级装饰装修、室内环境等不宜按建筑面积计收的工程质量监督费,仍按照现行规定的率数标准计收。
三、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质量监督工程,可按规定收费标准额加收15%。
四、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征收委托证》,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本通知自二○○二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从我的呼吸飞往你的呼吸
他沉沉睡去。
从深渊伸出的双手里救出自己,
天空和稻草人,干草垛,野兔和野鸡,
像石头,叶子,火。它把寒冷
以为他是流不尽的眼泪,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