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荒地如果是依法的,受法律保护,对开垦的荒地有使用权,集体占用个人开荒地应该给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扩展资料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则: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是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开荒的土地,要看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否已经确定归您所有。对于开荒的土地,它的承包经营权已经通过合法的方式确定归所有的,那么在其被占用时,可以要求获得补偿。并没有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是实际在使用的,不能获得相应的补偿。
1、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个人不享有所有权,更无权随意在集体土地上开荒种地。
2、对于个人私自在集体土地上开荒种地的行为,村集体有权制止,并将开荒地强制收回,不需要给予补偿。
3、对经村集体同意开荒的,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村集体收回时,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补偿如下:
1、荒芜犁地两年以上
在新版《土地管理法》中规则:土地荒芜两年以大将收取必定费用,荒芜三年以大将会回收;
所以农人朋友需求注意在土地使用过程中不能让土地搁置荒芜;
2、超占的宅基地
当时宅基地资源搁置问题十分严峻,许多农人朋友的宅基地面积超支以及一户多宅等现象,导致很多的宅基地资源被搁置,在土地确权后,对宅基地面积超支、一户多宅将会收取必定的费用!
农村开荒地有长期使用的权利,但有无补偿各地规定不一样,可以咨询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确定。
开荒者有权使用被开荒的土地,可以用来耕种,但不能用于建房。对于开荒地,一般是维持原有开荒者的使用权。但如果原有开荒者在开荒后又撂荒,后续的开荒者能否取得开荒地的使用权,要看前一个开荒者是否构成了撂荒的事实。如果种植一年生的作物,一直过了两年都没有人再打理,可以视为是撂荒。
如果所有权属于村集体的开荒地,村集体可以依法追回开荒地的使用权。但是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村集体必须对开荒者进行赔偿。
当遇到征地时,对于开荒地的征地补偿标准,目前确是一个法律空白。但从原则上来讲,开荒地的补偿应该与农地的补偿是一样的。
村民如果想取得所开荒土地的承包使用证,可以与村集体协商。先与村集体签订相关的承包合同,然后再向政府申请发证。
目前的法律虽然对于开荒地获得承包使用证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文,但可以从其他相关的法律中推导出依据来。应当鼓励向开荒者发放土地承包证,因为这符合中国的国情,有利于充分利用中国越来越紧张的耕地资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个人不享有所有权,更无权随意在集体土地上开荒种地。
2、对于个人私自在集体土地上开荒种地的行为,村集体有权制止,并将开荒地强制收回,不需要给予补偿。
3、对经村集体同意开荒的,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村集体收回时,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这个按照法律规定来说,只要不是按照村委集体合法承包的土地,那就不是个人的,而是村集体的,也就是说即使占用也不能得到补偿的。
土地分为国有和集体的土地
自从1982年对土地的所有权规定以后就不存在开荒地的说法了,如果这块开荒地是在此时间后开垦的,如果属于集体所有,集体占有也无厚非,但是如果对你的财产造成了损害,你可以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