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职务行为,认可他们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可以向法院提交复印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件数、种类等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