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饭液化气灌着火烧伤,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吗

做饭液化气灌着火烧伤,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吗
2025-03-30 19: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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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标准

 
 
 

2011-10-11

(一)门诊报销标准:分普通门诊和慢性病门诊
1、普通门诊费用:

乡镇、村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药费报销25%。

县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中医药(限临沂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品种)及50项中医适宜技术费用报销35%。

门诊报销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200元。县内县级医院普通门诊医药费、县外及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所有门诊费用不列入报销范围。
2、慢性病门诊费用

按照慢性病管理规定(有关标准另行制定),经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确诊、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认定的慢性疾病,在乡镇卫生院及县直定点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按35%报销,每人每年报销不超过3000元。慢性病门诊报销部门记入住院统筹基金。

(二)住院报销标准
医药费用报销起付线为: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线,县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200元,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000元,

1、乡镇卫生院住院费用:
0-3000元报销35%;
3001-5000元报销50%;
5001-10000元报销60%;

10001元以上报销70%。
2、县级(二级)医院住院费用:
200元以下不予报销;
200-3000元的报销30%;

3001—5000元报销40%;
5001—10000元报销50%;
10001元以上的报销60%。

3、市级及以上医院及专科定点医院住院费用:
1000元及以下的不予报销;
1001-3000元报销20%;

3001-5000元报销30%;
5001-10000元报销40%;
10001元以上报销50%。

4、外出务工、经商因病在县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参照市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标准执行。

参合农民就诊发生的住院费用,每人每年累计报销限额20000元,以后根据筹资情况及时调整报销比例。
(三)其他

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按住院标准报销(平产最低补助100元)。其当年分娩出生的婴儿,视同参合(不须另缴个人费用),就诊时写其母亲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