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你好像混淆了一个概念,证据不足,退回补充证据,然后一次补充足了,可以提起公诉,这样不矛盾啊,因为补充证据是公安局的事,检察院只是向法院提起公诉的中间单位,何谓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检查院和公安局不是站在同一角度的,你可能理解错啦。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1 、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答历行使检察权。
2 、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 、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芹侍,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 、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 、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 、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清首搜诉。
7 、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这是检查院的职责,它是监督公安局,依法公正执法的机构,是可以帮助人们抗诉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辩耐尺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亩迟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携高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