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判刑后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当重新审判按新刑期服刑。
《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而未被判决的犯罪属于漏罪,应适用“先并后减”规则实施法并罚。也就是说,用漏罪所应判刑期与正在被执行的刑期先合并,之后再减去已经执行过的刑期。
公安机关会继续收集犯罪嫌疑人的各种证据,然后移交法院及检查院量刑判决
一样要走司法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