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条款不属于“格式条款”。
这样的合同是“显失公平”的,你说的没错。 根据合同法规定,如果一方在合同中排除自己的义务,增加对方当事人的义务的,可以向 人民法院 或者 仲裁机构 裁定该合同无效。
裁定合同无效后,你就只能获得你交了的2000元,其他的关系就结束了。就是说,你的门面要退还给业主了。
精神损失费很难界定,另外你要求赔偿的话,要提供证据。
属于可撤销合同,该合同“显失公平”,对乙方明显不利,合同第二条可以认定无效。该合同可以认定为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格式合同中如有规定免除制定方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均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格式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可以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押金可以抵为房租款,或者退回押金。
从案情介绍看,甲方应是出租方,乙方应是承租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乙方可以转租的,转租合同有效,否则应经甲方的同意后转租合同才有效。